03.02 單位停發工資五個月了,我仲裁,單位拿出考勤表說曠工90天,怎麼辦?

滄海一粟9999


停發5個月工資題主竟然還沒有離職?這個公司肯定是隨時面臨倒閉的公司,公司不景氣員工其實心裡都有數,聰明的人見機行事,公司情況不樂觀就要做兩手打算了。

像我一個朋友就遇到過,工作沒有半年公司快要倒閉,工資遲遲不發,繼續幹是為了拿到完整的工資,一旦離開怕白乾了,但是繼續幹下去,還發不出工資,感覺損失更大,熬你個一年半載的,總是要吃飯啊。所以朋友果斷止損,兩個月工資不發的時候便開始請假出去另謀出路了,同時對上家單位提出仲裁,能要到最好的要不到就拉倒,反正新工作也找到了。

題主的公司為了逃避責任搬出來你曠工90天的事情,不知是胡編亂造,還是確實有因為個人原因之前或是幾年前請過長假,公司故意拿出來作為證據。

如果不屬實,弄個假的曠工考勤表也是徒勞,題主擔心過多了:

1、單位不按時發放工資、沒繳納社保,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辭職,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發工資、補交社保。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無論如何這家公司怎麼自圓其說已經站不住腳,他不發工資在先,所以改變不了這個事實。


閃亮金星


先理清問題中的模糊概念吧。問題中是“單位停發工資五個月了”,還是“單位停發了五個月工資”?我覺得,題主應該想表述的是“單位停發了五個月工資吧”?這樣似乎更符合題意,對不?

好,切入正題。

你們單位停發你五個月工資,你去勞動仲裁,沒料到你們單位卻拿出了考勤表,說你曠工了90天,給你仲裁維權帶來被動。

要我說,你們公司簡直是在“耍流氓”。賴著五個月的工資不給不說,還倒打一耙轉嫁其違法責任於你。說你曠工90天,目的就是想轉嫁責任,賴賬不給罷了。真是可惡至極!

真實的情況應該是這樣的。

你們單位拖欠你五個月的工資,你多次索要不到,就生氣不去上班了,沒有和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一直到你提出勞動仲裁剛好90天,為單位說你曠工提供了藉口。

  • 即便如此,你也不用擔心。

你完全可以“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就說,之所以90天沒有去單位上班,沒能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因為我已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要求單位給我經濟補償,單位不同意給經濟補償,也不同意給辦理離職手續,才迫使自己不去上班的。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在第二款規定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單位拖欠我五個月工資不給,我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是合法的,單位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的。

  • 再就是,關於經濟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我提出單位給經濟補償是合法的。單位就是不給我經濟補償,還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單位的做法是違法行為。

  • 再就是,單位說我曠工90天,也是公司的責任。

按照國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可現實情況是,公司從來就沒有聯繫過我,讓我來單位上班,也沒有告知我超過15天不來上班就被除名的事。為什麼非要等到90天才說我是曠工?

再說,即便是我曠工,也不是無正當理由,而是因為單位五個月長時間不發工資的原因;不是我的過錯,造成曠工的責任應該由單位來負。

如果這樣進行駁斥,單位說你曠工90天的理由就站不住腳了。

  • 更退一步來說,工資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的,與所謂的曠工是兩碼事。單位拖欠長達五個月的工資,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的,公司的違法責任是無論如何也逃脫不掉的。


總之,甭管單位怎麼說你曠工90天,種種現實情況足以證明,你們單位都是違法在先,勞動仲裁你肯定能贏。要堅定與單位“鬥爭”到底的信心,相信正義會站在你這一邊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要回五個月的工資能有所幫助。謝謝!

【關注@職場心語劉,分享20年私企高管工作心得,職場困惑實話實說。】

職言心語


你好,你們單位停發工資5個月了,為了拿到工資,你被迫提起了勞動仲裁,我認為你做得很對。可是沒想到單位拿出考勤表說你曠工90天,此時此刻我想吟詩一首:你們單位是個錘子,欺人太甚啊。我告訴你,遇到這種事沒有什麼退讓的餘地,大膽的仲裁就是了,不行就過一審二審,不拿到5個月的工錢誓不罷休。

其實從你的問題來看,我應該能夠猜測個大概的情況:應該是單位欠了你5個月的工資,你問單位要工資,但單位沒有給你發,於是你一怒之下就沒有去上班了,這種沒有上班的狀態一直持續了90天,這也是為什麼在你仲裁的時候單位拿出考勤表說你曠工了90天的原因。不過對於這個事,我認為你們單位是在轉移注意力,更是在混淆是非,你必須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對於你來說,你首要的認識就是單位停發的5個月工資必須給你支付。原因很簡單,因為那5個月是你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所以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單位停發這麼長時間、這麼多的工資是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所以單位停發的5個月工資必須無條件足額給你支付到位。這不容置疑的,也是不容商量的。

其次,對於你來說,你還應該認識到一點,你當初不應該出現單位所說的“曠工90天”這種事。按照我上面的分析,你是因為要不到工資才沒有去工作的,但你這種做法也是不對的。為什麼呢?因為你雖然人走了,沒有去上班了,但是你跟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還是存在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就會拿你長時間(90天)不去上班為理由堂而皇之地不給你發工資。這等於說你給公司提供了藉口,所以我說你當初不應該出現單位所說的曠工情況。

你應該怎麼做呢?你應該當時,也就是90天前,在你要不到工資的時候就應該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然後立馬去申請勞動仲裁,而不是等到90天后的現在才去申請仲裁。所以這個事情本來完全是單位的錯,就因為你沒有及時的解除勞動合同,而是選擇了不辦離職手續、不辭而別的“冷戰”做法,結果導致你也有錯了。因此你要深刻的認識到這一點,以後可不能再犯這種錯誤了。

再者,對於你來說還要明白一點,雖然單位說你曠工了90天,但這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曠工90天的情況是不成立的。所以你要明白,單位想以你曠工90天為由不給你結算工資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就是一個藉口而已,你要做的就是戳穿單位的伎倆。你在仲裁庭上對仲裁員這樣說:既然單位說我是曠工,這麼長時間,難道單位沒有錯嗎?導致曠工的原因就是因為單位不發工資,會造成我的曠工主要還是單位的責任;此外,我曠工這麼長時間,單位從來沒有找我解決過問題,難道單位就不對這種事負責嗎?你就這樣駁斥單位的“曠工論”,讓單位理屈詞窮。

總之你這個事情不用太擔心,你申請仲裁得到支持的概率是100%的,單位一定會給你支付5個月工資的。

最後再提醒一點,縱觀你的問題,我認為之所以導致這種結局,根源還在於你本人對《勞動合同法》缺乏認識和理解。如果你熟悉該法律規定,你一定知道什麼時候仲裁最合適,你更不會出現單位所說的“曠工”現象,你還會利用法律為自己主動爭取更多的權益主張(比如除了要應得的工資外,你還可以通過被迫解除合同的情形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有鑑於此,我強烈推薦你讀一讀《全案例講解勞動合同法》這本書,我認為對你非常有用。實踐證明,懂得法律的員工容易贏得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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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聊HR


停發5個月你才仲裁,說明你根本不缺錢,因為你不急啊,單位拿出考勤表說你曠工90天,說明單位也是個奇葩。

假設曠工90天(也就是3個月)是事實,那還有2個月的工資是不是也得發?

亂了亂了,這種操作確實挺神奇啊。

現在的焦點圍繞著你是不是真的曠工?要想證明你曠工,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舉證責任在單位。但不要被單位拿出考勤表給嚇住了,還要看這個考勤表的證明效力怎麼樣。

很明顯,考勤表只是證據之一,而且考勤如果不是指紋或人臉識別的話,很容易被代打,換句話說,這樣的考勤表很容易被單位偽造。如果這個考勤表上沒有你的簽名,那這個考勤表的證明效力十分有限,只要在仲裁的時候質證,不予確認就好。

而且考勤表只是一個孤立的證據,如果沒有其他的證據能夠佐證你真的曠工,一般也不會被採信。

所以說你曠工,如果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邏輯依據,那肯定是不成立的,也是不會被仲裁員採信的,所以不用擔心。

相反,如果你能拿出來你仍然在正常上班的證據,包括考勤記錄和證人證言,那這個事情對你將是十分有利的,如果單位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反駁,那你提供的證據會被採信。

一旦證明這五個月你都在正常上班,那單位必須補發你的工資,而且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還要給予相應的補償,而且要區分是否合法解除,賠償的標準是不一樣的,一定要注意。

不過具體情況應該不是這麼簡單,我建議題主應該找法律援助或者律師,針對你的具體情況進行梳理,然後找到應對解決辦法,相信這樣的事情不是啥大不了的問題。

祝你好運,並取得好的結果。

關注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有料有趣有態度!

喻派職言


首先單位停發你工資原因是什麼?單位經濟困難,還是隻是針對你個人?如果單位是經濟困難需要裁員,那先要報備勞動部門後方可裁員,就算是裁員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其次,單位停發工資本也違反了勞動法。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對於單位拿出你的考勤表說你曠工90天,你則要反證自己並未曠工,這個證據可以是那幾天上班的簽到表、相關視頻,打卡記錄(這個可能被單位抹除了,有手工簽到表是最好的),有效期內的工作牌,工友的證明(這個是比較直接的)。其中如果有代表單位和其它客戶的往來記錄,能證明自己當時還在為公司上班都可以用來證明自己,之後仲裁庭會根據情況來決定是否採納證據進行裁決。


當然也確實出現過單位停發工資後,員工就不到單位上班,掛個名,在外面自己找事情做,這種事情之前做勞動仲裁時候也遇到過。所以對於勞動仲裁也是要看雙方的證據,證詞和證人證員來進行判決的,不能僅憑一方說詞就裁決,中間會遇到各種各樣特殊的情況,所以不知前因後果,確實無法進行客觀評判,只能是建議。


證明了單位故意拖欠工資後,都會判決單位補發,並且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沒有給你繳納社會保險,則可以同步進行仲裁,會獲得支持的。


自己勞動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第一時間找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是保護自己的一個好的辦法。


奈奈姐姐


你自己情況都沒說明,你問我們怎麼辦?首先你應該說明你到底是真曠工5天還是說你沒有曠工只是沒有簽到而已。如果你確實曠工,單位可以按照單位規章制度對你罰款,但罰款不能違背法律,更不能把工資全部直接扣完,而且單位應該給你說明具體情況。如果你沒有曠工,你只是沒有考勤簽到,你首先確定一下,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要求每天必須簽到考勤,如果沒有這個要求,單位這個考勤表也沒多大用處,如果單位規章制度確實要求每個員工每天必須考勤簽到,你應該提出相應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沒有曠工。


夔州橙子


範圍說你曠工,那你呢?有收到公司關於淡季員工上班的安排通知沒?或者是公司領導直接通知你待業?如果沒有收到淡季上班安排或者通知你待業,那你不去上班就屬於曠工。還有就你一個人沒上班,還是和你同崗位的都沒上班?如果其他人去公司每天打卡,而你沒有去公司打卡。那你就屬於曠工,相反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還有以後提問題最好詳細點,不然會讓人誤解!


法律文盲


你這種情況也見過一些,實際老闆拖欠你實際只有2月工資沒給,離職後拖了3個月時間才打到你卡上,這樣計算總時間為5個月。你為啥3月沒打卡考勤?這3月時間你還在原工作崗位上班嗎?勞功局沒讓你提供這3個月時間你在原單位上班的證據證明嗎?這些都得問你自已,是不是實際已離職都3月了,只是老闆只還拖欠你的二月工資,你又想回去原單位敲詐到還款日拖款3月時間的錢。


誠信樂觀


每個信息點都很神奇啊。首先,單位停發了你5個月工資,你現在才去仲裁?這反射弧有點長啊。其次,單位拿出考勤表說你礦工90天,是否屬實?你是不是真的礦工了3個月?如果不屬實那就是單位做偽證,做假考勤,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退一萬步講,即使你真的礦工了3個月,那單位也不能以此拒發你先前的5個月工資。

好,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假設情況

按照一般套路,情況很有可能是這樣的,公司欠發你5個月工資,你跟公司索要多次無果,氣到乾脆不去上班了,這個時候你並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是直接甩手走人。等到你去仲裁的時候,距離你自離已經過去了90天,所以單位才亮出這份考勤表。

你的過失之處

就是你親手把刀遞給對方來捅自己。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也就說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單位一定要發放工資,沒有在30天內發放就是拖欠工資,也就說說單位欠發你1個月工資的時候,就該立刻去仲裁了。而你卻偏要搞到90天不去上班,然後再去仲裁,本來就是對方全責,現在自己也有過失之處,顯得被動。這點日後尤其要注意。

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

其實這事,單位是自知理虧的,但你卻被他抓到把柄,給你安個礦工90天的罪名,來混淆視聽,以期減輕自己的罪責,可見其狡猾之處。但你必須清楚,這和欠發你5個月的工資是沒有關係的,一碼歸一碼,何況你礦工也是因為單位欠發工資導致的。所以單位必須給你補發這5個月的工資,而且要跟你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還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你該怎麼辦

現在遇到這種事情,先不要慌,理一理思緒,首先,明白單位欠發工資是違法的,你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付出了實際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勞動報酬,這和你是否礦工無關。其次,有條件的話,最好請個律師來幫你,儘量收集你那5個月在公司上班的證據,包括考勤打卡記錄,工作郵件,同事客戶的證言,照片等等,如果單位無法提供反對證據,那你提供的證據會被採信。再者,一定要堅定信心,仲裁不行,就走法院訴訟,一審不行,就二審,一定要把5個月的工資要回來,人要有點骨氣,是自己的就一定要拿回來。

總的來說,這事明顯你佔理,要回5個月工資不是難事,重要的是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最後,祝您順利!


感謝閱讀,公司資深HR,不妨添加對我的關注,有什麼職場問題方便隨時交流!


心念HR


你是太粗心了還是不缺錢花呀,怎麼五個月不放工資,才想起來要申請勞動仲裁!你早幹嘛去了,真的很無語了!

題主現在為了要回這5個月的工資,申請仲裁,那麼題主必須要提供一些自己上班的證據材料,例如自已平常工作時的一些記錄料料,電子郵件以及工作圖片,或者是與同事合作配合的工作資料,以此來證明自已這段時間的工作。

題主現在申請仲裁後,單位卻拿出考勤表說曠工90天,且根本沒有題主的簽字,而是單位自已印製的。那麼題主完全可以要求查驗該考勤表中其他同事的簽字,不是一下子便可以清楚明白了嗎?

而且題主也可以“反證”自已沒有這90天的曠工。因為每個單位都會有自已的管理制度,如果題主真有這多天的曠工,那麼公司早就已經開除了題主或者是按“自離”處理了,那麼馬上請公司拿出相關自已簽字的處理證據。很顯然只要公司拿不出這種證據材料,則說明公司的考勤表是有問題的,不能採信!

即使公司能夠拿出有關題主簽字的“自離”證據,但它依然不會妨礙題主拿回以前工作後,應得的工資待遇。

當然如果是因為單位沒有給你發這5個月的工資,題主一怒之下便沒有回去繼續上班工作,出現了90天的曠工記錄,這也不能影響題主曠工日起之前的工資待遇。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及時足額支付”,也就是說勞動者每月工作結束時,公司就應馬上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否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這就已經明確了題主付出了工作時間便應該得到工資,這與題主後面的曠工並無任何關係!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所以題主不僅僅可以要回自己被拖欠的5個月工資,而且還可以要求公司為你支付經濟賠償金。而現在公司企圖以題主曠工來混淆應得的工資報酬,這完全是公司使用的“障眼法”!

因此題主應該做好一個心理準備:若仲裁不成功,便可以通過向當地人民法起訴解決。相信題主要回自已辛苦工作5個月的工資是沒有問題的!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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