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刑事案件請律師到底有沒有用?

看哈空間好


背法條的律師真不行,娶或嫁個警察你會明白更多。撤訴或撤案九成九都是罰款加拘役(如15天內達成結果會變成行拘)了結了的。當然明顯三年以上的會採用判三緩五加罰了結,但明顯不適合判緩的會判實刑加罰金,當然會往低的量,有個說法叫一年多少錢。真交起來比請個律師划算多了。再說次,除非你真冤,請律師會讓你花更多錢,律師起作用減輕量刑的現實中還真不多。一個刑案如沒其它壓力,有多少法律從業者參加,知道不,一審下來都有20多個人參加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律師基本上都沒這幫人專業的。我有個親戚,組團偷逃過路費,我小姨子是律師,就相信她,委託她代理,去律所交了四萬多,一審判決那天差點氣死了。其它同案犯沒一個請律師,全緩刑加罰金,就他一個實刑一年半。另,所有親戚都不理我小姨子了,現在我都不讓她進我家的門,她姐都不認她的。


25年的小白


沒用。因為我之前有家屬和別人打架被判故意傷害罪,後面請律師花費將近二萬元,當時找律師時他承諾最多判八到十個月,後來被法院判了十四個月,花了錢還被判了重刑,然後連帶民事賠償三萬多,律師說你㘴了牢就不用給賠償,後面人出獄了被傷者再起訴賠了將近四萬五,如果不賠所有都被拉黑,坐車坐飛機,銀行卡,電話卡全部都不能用。後來我家屬出來說不用請律師,到時開庭法院會自然安排免費律師的,我們當時又沒經歷過這種情況,什麼也不懂,平白無故浪費了將近二萬還多判了四到六個月,律師純屬忽悠。


漢少


這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初犯還是累犯,如果是初犯,本人建議還是請個律師比較好! 近幾年,法律健全了,不像前些年,只要打點好各路關係,錢到位了,事情也就好辦了。現在可不行了,國家反腐這麼厲害,誰能為了一些財物丟掉飯碗去坐牢呢! 但是,無論什麼時代,都有一個人情在裡面,刑法也是有伸縮度的,目前,我國不少有名望的律師,都與公檢法有著良好的私交,辦理刑事案件,主辦單位~也就是警察的第一手資料很重要,檢察機關立不立案主要參照辦案單位的第一手資料~口供和物證。 但是,如果是大案要案,找律師只是走個形式而已,給你自己和家人一個心裡安慰!不要以為律師都是正義的化身,有些律師黑著呢,吃完了原告吃被告,這種事時有發生,每一個家庭,當親人面臨牢獄之災時,往往都是病急亂投醫,也不明白該從哪裡下手,我這裡告訴各位一下,如果你的親朋好友遇到這種事,怎麼一步一步去辦!


第一步,先找到辦案單位,是地方派出所還是分局,打聽一下關在哪個看守所,去看守所,存點錢,因為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剛進看守所都蒙圈,如果這時沒人存錢,號裡的人以為你沒人管,會受氣的! 第二步,託人找辦案單位,這裡怎麼做,我就不說了,自己思考吧! 取保候審是在37天內,如果37天沒取保,批捕的可能就大了,批捕後,就要想辦法找檢察院的人了,這時去看守所帶個話什麼的,全靠律師了,犯罪嫌疑人在沒有判決之前是不能和親屬見面的。 總之,小案子還是請個律師吧!


瀟易


刑事案件分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越早委託律師對案件的最終結果越有利,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或者人一被刑事拘留就委託律師介入效果最好。因為刑事案件對當事人來講,輕則喪失自由,身陷囹圄;重則剝奪生命,命赴黃泉。可謂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一、只有律師才能會見當事人。當事人突然被刑拘,一個人處於一個陌生又封閉的環境中,心理壓力會非常大,畢竟對於未知與危險,每個人都會惶恐不安。這個時候親屬和家屬都不可以探望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律師才能會見當事人。此時律師會見,不僅能夠安撫當事人的情緒,更是向其表達家屬對他的關注及支持,能讓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狀態應對後續的司法程序。

二、全面瞭解案情來龍去脈。 家屬對案件的瞭解基本都是一知半解,就算是從辦案機關了解案情也會有殘缺,因此通過會見當事人,從當事人口中還原案件的真實情況是整個辯護工作中瞭解事實的關鍵。律師通過全面瞭解案情,與當事人就事實部分充分溝通,為當事人詳細解釋所涉及罪名相關法律條例,提醒當事人怎麼闡述事實對自己更有利,能儘早制定辯護策略,讓辯護工作及時開展。

三、及時向司法機關反映法律意見。 大家普遍認為律師只有在開庭進行庭審時才能提出辯護意見,其實不然,自律師接受委託介入案件後,便應根據法律、事實向偵查機關反映相關情況。如案件性質屬於《刑事訴訟法》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律師可以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交律師的分析意見,並有可能性的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③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並非專業的法律人士,其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嚴重往往沒有一個清晰的瞭解,律師可根據所涉及罪名的法律規定以及實務經驗,綜合自首、立功等情節,對犯罪嫌疑人最終可能被判處的刑罰作推斷,並通過分析事實經過,提出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意見,提出變更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為申請取保候審的策略。

五、向檢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 眾所周知,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是否批准偵查機關提請的逮捕申請,對刑事案件的後續發展有重要影響,若檢察院決定不予批准逮捕,則刑事拘留將會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儘管仍有後續的訴訟程序需要進行,但此時犯罪嫌疑人已從看守所出來了。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根據偵查機關提交的相關材料、報告,決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此時缺少律師發出的聲音,辦案人員難免會產生應予逮捕的傾向性意見,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若偵查階段便聘請了律師,在檢察院審查時由律師提出建議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見,有可能成功地推動不予逮捕決定的作出,影響整個辯護進程。

六、代理申訴或控告,避免冤假錯案。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不僅包括提出辯護意見,還將積極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各種合法權益。犯罪嫌疑人對相關法律法規一知半解,難以分辨偵查機關、看守所等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是否被刑訊逼供,此時便需要律師為其講解、分析並針對違法行為代理申訴或控告。

所以,刑事案件請律師是決不是沒有用的,並且越早請律師對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越有利,越及時請律師越能更好地把握時機為當事人辯謗明冤或者減輕從輕處罰。當然前提是有請正規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職律師,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辦,“江湖律師”還是不請為好。





德高望輕1


最近剛剛辦理的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一審是陝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我負責辯護的被告人用鐵棍打擊被害人的頭部致死,當時被害人站在路中攔截我的委託人不讓走。就是這樣的情節。在我多次找被害人的律師溝通後,我委託人的家屬給了被害人父親13萬元,並達成了諒解。庭審中,我提出了案件事實不清、希望從輕處理的辯護意見,最終我的委託人獲刑13年(事實不清的辯護意見未被採納)。

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後,我的委託人的家屬的第一句話是,“太重了。”

在我的委託人打電話告訴他的家屬他要上訴後,他的家屬跟我說的第一句話是,“都這麼輕了,還上什麼訴。”

各位,這是原話。

那各位看,我在這個案子中到底算不算起到了作用?


說起這個話題,其實我覺得有很多話要說。對於刑事案件很多當事人的家屬不能清晰的認識案件本身,因為不瞭解刑事法律,往往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或者要求律師去做。剛剛接待的一起敲詐勒索案的被告人的父母,這對父母年齡都七十多歲。他們的兒子和女兒被西部某省會城市轄下某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一個14年有期徒刑(兒子)、一個7年有期徒刑(女兒)。在找到我時,這個案子蘭州中院已經立案20多天,我給他們分析了案情,他們一直以為他們的女兒是受害者,當對方給他們260萬之,讓他的女兒購房、做生意後,他們還想要錢,而且他的兒子向對方發了很多的短信,辱罵、威脅。最後對方報警抓了他們的兒子、女兒,並最終處以有期徒刑。

這對父母來找我時,手裡拿著當地辦理這個案子的公安部門到被害人任董事長的公司報銷汽油的條子,足有十來張,大約百十來萬。問我這個有用嗎:我說有用。

我問你們一審沒有委託律師嗎?他們說委託了一個,給了3000元,一審庭開不到一半,他的兒子就解除委託,律師就當庭離開,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開完了庭。

我當時就狠狠說了他們兩位,我說的是,你覺得你兒子的事情就值這個錢嗎,這個事情、這個價格,你也敢找。你的兒子、女兒都在監獄裡,那260萬,你們自己花嗎?

這樣說可能有些過分,但他們自己沒有算清賬,傷害到的還是自己。

他們還給我看他們自己寫的辯護材料,十來頁。還要給二審法院郵寄過去。

他們回去後的第三天,給我打電話,說要委託我辯護,他們準備好材料就來找我。五天後,週二,老太太給我短信說:我們本想委託你的,昨日下午傳來消息中院維持原判!我們很麻煩,請教你下步該怎麼辦?這個短信還在我的手機裡,有些字還是繁體字我打不了,這是原話,我抄下來的。

寫了這麼多,不是說人家委託我去辯護就能怎麼樣,但這個案子的當事人明顯一次次喪失了處理問題的最佳時機、這麼有力的證據還拿在手裡不知怎麼用!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大致體現在:1、根據事實和法律找到對委託人有利的情形,說服辦案機關作出對委託人有利的決定;2、監督辦案部門依法辦案,為當事人爭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錯案;3、可以傳遞親情。


我執業二十餘年了,遇到的刑事案件千奇百怪,很多情節是小說家都寫不出來的。其實,有時候我是感覺人們對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存在著誤解。


誤解一:辯護律師是萬能的

律師不是萬能的,不能將死的辯成活的。辯護律師通過紮實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確實可以讓死刑案件的當事人免於死刑甚至無罪釋放,但是,達到這樣效果的前提是案件確實存在這樣的理由。不能罔顧案情,對辯護律師有超出法律範圍的期待,那是不現實的。

誤解二:辯護律師沒什麼用

現在對辯護律師持這種觀點的人越來越少。持這種觀點的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只迷信關係。這類人,不瞭解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工作,對近年刑事司法現狀也不瞭解,也無視很多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取得很好辯護效果的案例。

誤解三:以結果論英雄

持這種觀點人很多,可以理解。在他們看來,辯護律師如果能達到他們的預期結果(無罪釋放、取保候審或者緩刑),就是有用的,否則就是無用的,甚至在偵查階段無法取保候審或者無罪釋放,就下結論:辯護律師沒什麼用。案件結果,確實是衡量辯護律師作用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通過辯護律師的努力,如果案件結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達到了辯護的目的,而不是以委託人罔顧案情的主觀願望為標準。再者,辯護律師通過參與訴訟程序,能夠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這本身就是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

誤解四:追求立竿見影的效果

辯護律師作用的體現,也需要一個過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獲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則要持續一些時間。

刑事訴訟,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辯護律師在每個階段能發揮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實現預期效果,比如偵查階段無罪釋放,但是不是每個案件都能這樣,大部分案件必須走程序,在後續階段解決問題。

誤解五:罔顧律師工作的階段性

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特點就是有階段性(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在不同的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側重點不同,比如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側重點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會見、取保候審。

有些人以為,辯護律師偵查階段就有權閱卷,不能閱卷就是律師沒本事,這是不切實際的。理由很簡單,辯護律師的“辯”是針對公權力的“控”,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尚未結束,證據尚未收集完畢,甚至指控也還沒明確,辯護律師又如何能開展全面辯護。

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首先要正確認識辯護律師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其作用,避免錯誤認識,才有可能獲取有效的法律幫助。


郭廣吉律師


唯物主義辯證法教我們要辨證看待問題,刑事案件請律師有沒有用?同樣也要辨證地看——請對律師很有用,沒請對律師可能還會起到反作用。

1.請“走過場”的律師沒有用。

所謂“走過場”的律師,就是沒有責任心的律師。具體表現為接受委託後,不閱卷或不仔細閱卷、不主動了解案件事實、不全面瞭解案件涉及的法律規定、不尋找個案所具有的辯護要點...只是象徵性地走完整個程序,在開庭的時候向法院提出那些通用的辯護意見。舉例來說,在我之前辦理的一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同案犯的律師在四小時的庭審中,對公訴機關出示的所有證據沒有意見,也沒有提出有力的舉證意見,更可氣的是庭審結束後跑來問我“廣東一類地區詐騙犯罪數額巨大的標準不是10萬以上嗎?為什麼檢察官說我當事人的詐騙數額9萬多屬於數額巨大,建議5年的刑期?”我無奈,花了大概十分鐘的時間跟他解釋了電信網絡詐騙和普通詐騙量刑標準的不同以及為什麼此案屬於電信網絡詐騙。解釋完之後,我深深為他的當事人擔憂。

2.請不講究方法策略,喜歡一上來就跟辦案人員硬剛的律師可能還會起到反作用。

有一些律師,仗著對刑事訴訟法爛熟於心,喜歡一上來就跟辦案人員硬剛,我認為這是不可取的,不僅沒有用,可能還會起到反作用。之前從公安機關的同學那裡聽到這麼一個實例,甲是剛執業不久的律師,前往某市會見涉嫌組織賣淫罪的當事人,到了看守所後,被告知需要到公安機關備案才能會見,甲律師不幹了,認為會見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辯護人的權利,只需要三證就可以會見,於是跟看守所硬剛,無效。其實,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除特殊的兩類案件外,律師持三證便可以會見當事人,但是在某些地方,律師第一次會見仍然被要求到公安機關備案。雖然這樣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但在這種司法環境下,去跟公安機關硬剛這種程序問題,對案件有好的影響嗎??我認為沒有,反而會因為無法會見而產生不利的後果。

3.請盡職盡責的律師很有用。

在我還是實習律師的時候,我的指導律師反覆跟我說賺錢不是律師的唯一目的,盡職盡責辦好每個案件才是每個律師應有的職業素養。我十分認同指導律師的這個觀點,案子要麼不接,接下來了就要做到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窮盡一切合法手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如果能請到盡職盡責的律師,對自己有很大的好處。為什麼這麼說?盡職盡責的律師在接受委託後,一般都會做如下工作:

第一,高效持續地會見。

很多律師的會見流於形式,只是進去表達一下家屬的慰問以及傳達當事人對家屬的交代,解答當事人一些程序性的疑問。我認為這種會見對案件起不到什麼作用,必須高強度高密度的會見才能有比較好的效果。

所謂高效,是指每次會見對案情有進一步的瞭解並解答相關的法律問題,具體來說,應該做到:1.對案件程序進行概括性介紹,讓犯罪嫌疑人對於自身的羈押情況、期限有大概的瞭解;2.瞭解整個案件的事實情況,以便處理後續的各項可能的辯護觀點及突發情況;3.通過了解訊問的內容,分析辦案部門可能掌握的證據,並從中考慮對犯罪嫌疑人有利與不利的情況;4.討論法律意見書、取保候審申請書等文書,探討是否具有約見檢察官說明問題的必要。

所謂持續,是指要保持一定次數的會見。具體來說,在接受委託後,要進行四到五次的會見,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充分的瞭解。在這個過程中,辦案機關也會提審當事人,在辦案機關進行新的訊問後,辯護人也要及時會見,瞭解案件的進展,推斷辦案機關的辦案思路和所掌握的證據材料,以便作出客觀的法律分析和尋找有利的辯護要點。

第二,仔細充分地閱卷,形成閱卷筆錄、舉證質證意見等法律文書。

案件一旦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要在第一時間到檢察院將證據材料拷貝回來。先對起訴意見書進行解讀,對案件的脈絡進行初步的梳理。在此之後,對全案證據進行通篇瀏覽,根據公安機關起訴意見對本案的證據進行初步的整理和分類,在此基礎上進行新一輪的閱卷,重點審查與當事人有關的證據,對不利證據的三性進行質證,對有利證據進行整理,形成完整的閱卷筆錄和舉證、質證意見。

第三,撰寫取保候審申請書、辯護意見等法律意見書。

在偵查階段,通過持續高效的會見後,律師一般對案件都會有初步的判斷,根據自己的經驗能夠推斷當事人可能面臨的裁判結果和案件的走向。在此基礎上,律師會決定是否向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決定申請之後,盡責的律師會根據會見的情況撰寫有說服力的取保候審申請書(這樣的申請書一般有這麼幾個因素:分析案件事實、引用相關法律法規、類似判例和權威觀點),即使無法實現取保結果,也能影響辦案機關的偵查思路。

在審查起訴階段,盡職盡責的律師接觸到案卷材料後,會在全面仔細閱卷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撰寫相關的法律意見書,在取保申請書的基礎上,加入對證據的分析,以求全面客觀地為當事人爭取有利地情節。

第四,與辦案人員進行充分的溝通。

很多當事人及其家屬受香港律政劇的影響,以為律師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提出“我反對”,然後滔滔不絕地講出自己的辯護觀點。實際上,在我國大陸的刑事案件辯護工作中,當然不是說庭審不重要,只是我認為法庭之外的較量所佔的比重更大。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庭前會議階段都需要跟相應的辦案人員就法律實體和程序問題進行充分的溝通,以求促使辦案人員採納自己的意見,在庭審前為當事人爭取更多有利的情節。以我親辦的一個非法集資案件來舉例,在此案中,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指控我的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罪,在18名被告中排名第四,我在介入此案中,按照前面的步驟展開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提出我的當事人沒有參與集資詐騙的事實,只是涉嫌較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履行上級交代的指示展開工作,沒有領取提成,也沒有直接對接受害人,應當認定為從犯,最終檢察院採納我的辯護意見,變更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認定從犯、主觀惡性小、積極退贓等觀點,將我的當事人排名降低為倒數第二位。此案目前尚未開庭,但已經取得很不錯的辯護效果,希望在接下來的庭審中能為其取得理想的裁判結果。

第五,與家屬進行必要的溝通

這裡的溝通,並不是一五一十地將案件情況告知家屬,而是在辦案過程中,要讓家屬知道案件的進展和律師所做的一些具體工作,以求給家屬一個滿意的交代。

綜上,刑事案件,請律師不一定有用,請對律師就很有用。


網絡犯罪辯護黃佳博


1.對於公安機關依法偵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情筒單的案件,請律師確實價值不大。

2.如果案件有爭議,或者可能判處死刑的,或者可能存在非法取證之類,請律師就有一定必要了。

3.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任由你之前是多麼的權傾朝野,是多麼的富可敵國,一旦成為″階下囚″,在司法機關面前都是一個不折不扣、如假包換的弱者。 律師天生就是私權利的代表,是民眾的權利的堅實維護者。

以下就說一個我們團隊辦理的一個毒品案件,刑事案件請律師有沒有用,讀者自行評判。

這是2017年的事情。

當事人被控將30公斤冰毒藏匿在音箱裡,通過物流公司走私、運輸到境外。

我們團隊拿到卷宗材料後,大夥都說,數量這麼大,證據這麼充分,還是個積極實施者,這個人絕對是翹瓣子了。

為什麼這麼說呢?

在這個案件中,物流公司是她聯繫的,快遞毒品的物流單據是她寫的,支付給快遞的費用是她名下的銀行卡號轉帳的。

要命的是,物流單據上寫的是假名,這不是做賊心虛嗎?

還有更要命的是,那就是公安機關在這30公斤的冰毒的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這不是擺明她接觸過毒品嗎?

這簡直就是證據確鑿啊,不,簡直是鐵證如山啊!

在目前嚴打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走私、運輸冰毒50克以上的,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如今她走私、運輸的冰毒卻達30公斤之多,簡直可以槍斃她十次了。

沒有任何律師願意看到當事人在自己手上喪失生命的。

為了能夠救她一命,我們團隊一遍又一遍的翻著卷宗,連一個標點符號都不敢放過,一次又一次的去跑看守所、與她核對證據,哪怕是一些芝麻綠豆的細節。

為什麼這樣呢?

害怕啊!

要是有什麼應該發現的疑點或問題,由於我們的原因,最終沒有發現,這個人就被做掉了啊!

後來,我們團隊終於發現了一個模模糊糊的細節問題,其實當時內心挺虛的,但還是要向檢察官反映反映,涮一下存在感:

那就是通過將案件的現場勘驗筆錄與DNA檢測報告進行對比,發現毒品的外包裝有六層之多,雖然DNA檢測報告認定在毒品外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但好像沒有明確究竟是那一層外包裝上檢測出她的指紋啊。

如果不是在最底層檢測出她的指紋,那她就未必接觸過毒品啊。

如果她未必接觸過毒品,就未必知道郵寄的音箱裡面藏匿有毒品啊。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裡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觀上將不具有走私、運輸毒品的故意,將不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啊。

為了引起檢察官的重視,我們團隊還與檢察官通電話,說這是一個死刑案件啊,應該按照最嚴格的證據標準去認定事實,不能放過任何一個可能的疑點。 這個案件不是還有兩個人沒有抓到嗎?,如果某天這兩個人被抓到了,一致聲稱她不知道音箱裡藏匿有毒品,可是那時候她已經被槍斃了,那該如何是好?

檢察官也許覺得我們說的有點道理,競然親自找到這起DNA檢測的司法鑑定員核實去了。

神奇了。

競然是在毒品的第二層外包裝檢測出她的指紋,而不是最內層外包裝檢測出她的指紋。

既然不是在最內層的外包裝袋上檢測出指紋,那她或許沒有接觸過毒品呢?

如果她沒接觸過毒品,那她或者不知道音箱裡藏匿有毒品呢?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裡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觀上將不具有走私、運輸毒品的故意。

最後,檢察官決定對她作出不起訴處理,她在地府逛了一圈,又回到人間。


王如僧


對於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因各個階段性質的不同,律師辯護工作側重點也各不相同。

一、偵查階段律師作用

偵查階段主要是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立案後,通過偵查取得並固定相關證據,用以證明所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並在偵查終結時,向檢察機關提出起訴意見。同時對嫌疑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依據《刑訴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第二,通過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律師意見。律師意見標誌著律師的辯護權提前到偵查階段,也意味著律師在偵查階段已經開始獨立行使辯護職能。律師意見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最主要的工作,即包括對於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向檢察機關提出的律師意見(已經逮捕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也包括在偵查終結前就偵查中應該收集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意見。由於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往往更注重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對於無罪、罪輕的證據經常忽略,因此針對性的律師意見就顯得格外重要。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作用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就偵查階段查明的事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因此該階段律師工作主要圍繞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遺漏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罪輕或無罪)、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證據、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訴的條件等方面提出律師意見。

三、審判階段律師作用

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於被提交審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通過調查核實證據、控辯雙方辯論達到查明案件事實並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動。 辯護律師的作用主要是通過會見被告人、閱覽全部案卷,瞭解案件全部事實,出庭辯護、發表質證意見、對案件存在爭議的事實、法律適用進行辯論並提出辯護意見。


愛做夢的笨蝸牛


律師可以說是一個從案件發生到完結都可以陪伴你的人,並在案件的每個階段中都儘自己努力的發出最大的聲音。

1、偵查立案階段。刑事責任是非常嚴厲的,我們也都知道,如果有了犯罪記錄,對自己以後的生活會造成很多不便。律師這時候的作用是什麼?根據法律規定,自犯罪嫌疑人被詢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也就是說這個時候律師就可以介入案件,積極與公安機關溝通,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積極保障其權益。

2、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與立案偵查階段的區別並不大,主要還是會見、閱卷、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寫法律意見書、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這些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以及律師的特殊身份,不是當事人或者親屬能簡單做到的事情如果能夠爭取公安機關撤案,或者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對犯罪嫌疑人是非常有利的。因為即使是定罪免刑,或者緩刑,這雖然不用待在監獄,但檔案裡還是會留下犯罪記錄。

3、庭審階段。律師根據對事實和證據的把握,積極維護被告人的利益,例如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提出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爭取得到寬大處理。

請律師是非常有用的,但同樣的,請到負責任的律師可以事半功倍,請不到不負責任的律師只能事倍功半,甚至得不償失。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先預約信之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讓律師給您專業具體的建議和意見。


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這個問題是個很難回答的問題,我看了下面的很多回答都是律師回答的,解答的非常非常好,建議樓主可以仔細看看,真的是很有借鑑意義的。

那麼我還要在這費什麼話呢?


律師回答的問題是站在律師的角度來解答的,而我是站在一個有過實際經歷的人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的。


1.我們首先來說刑事案件需不需要請律師?

我的答案是要看你的經濟實力!

這個回答可能有點殘酷,但事實就是如此!


下面很多的回答都提到了這樣的觀點,有責任心的律師是有作用的!沒有責任心的律師是沒有作用的。這話說的一點都不假,那麼怎麼分辨什麼是好律師,有責任心的律師?

我的答案就是----找就找最好的,或者最貴的!一分錢一分貨的道理適用於任何行業!


這話可能有點絕對,但不是空穴來風。以我的親身經歷來看,我前前後後曾換過6個律師,很多都沒有作用,錢是一分都沒有少花,但是一點效果都沒有,最後一狠心找了當地最大最有名的律師事務所,找了其中的主任級別的律師,組了團隊,那效果真的是不一樣!如果我開始就請這個律師可能要少花很多錢!可以說,律師這個行業真的是一分錢一分價值,敢開高價的律師絕對可以做到你想要的效果,即使做不到,也會提前告訴你。這就是區別!而且真正的好律師大律師一般是不隨便接案子,都會把案情問的非常清楚才會考慮要不要接你的案子,很多時候你肯花錢人家還未必願意接你的案子!


所以你需要做的就是衡量你的案件到底有沒有請律師的意義!

那麼什麼樣的案件需要花大價錢請律師呢?

我的建議是按預計刑期的長短情況去衡量!


首先你可以將案件的基本情況隨便找個律師來諮詢,這個一般是不收費的。律師會告訴你可能判處的刑期,有沒有可操作的空間等等。當然,這個時候你要保持非常清醒的頭腦,不要不信也不要全信,律師一般都是有職業操守的,在刑期長短方面一般不會胡說,但可能會誇大他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比如說一般要判3年,請他的話可能判緩刑等等。這個時候不要慌,最好找個有過這方面經驗的人來諮詢,如果找不到歡迎隨時來諮詢我,我不收費的呵呵。


然後就要考慮要不要請律師了,一般來說比如盜竊一類的案件,說實話沒什麼請的意義!因為差異不會非常大,當然特殊情況除外。但刑期十年以上的案件差異就非常大了,比如經濟類的,傷害類的等等,結果可能差別非常大。所以要儘快決定,要請就早請,從頭到尾,不要中途換人,要信任一個律師就信任到底,用人不疑!這個時候不要心疼錢,人才是最重要的,鉅額的律師費沒有白花的,相信我!


這就是我的親身經歷,歡迎有疑問的朋友關注我,免費為朋友們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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