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欣”說法第2期


錢到底借了沒? | “欣”說法第2期



旁白:聽眾朋友們,大家好!歡迎收聽《“欣”說法》欄目,該欄目是上海一中院“欣法官”普法系列的全新升級版,由上海一中院新聞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機關團委聯合打造,每月圍繞一個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主題,以嶄新的形式,每週推出一期,向公眾傳播法律知識。上期我們說到借錢還得打借條才保險,但民間借貸花樣多,林子大了鳥也多,你問到底借沒借,難說!


【模擬電話鈴】叮鈴鈴,叮鈴鈴……

小明:小美嗎,我是小明啊,你女兒的病好些了嗎?

小美:謝謝你啊小明,我女兒的病好多了。

小明:那就好,那就好啊,那之前你跟我借的那20萬塊錢?

小美:20萬,什麼20萬?

小明:我這還有你給出的借條呢,說是為了給女兒看病,特意向我借20萬塊錢。

小美:哼,你不說我都忘了,當時我給你寫了個借條,你一個子兒也沒給我,現在你憑什麼找我要錢。

小明:小美,你怎麼翻臉不認人,枉我好心把錢打給你。

小美:小明,你還要不要臉,訛人是不是!

小明:哼,反正我手裡有你出的借條,咱們法院見!

旁白:你說你沒借,我說你借了,就一張借條,到底借沒借。下面我們聽聽欣法官怎麼說。

欣法官:本案是一起非常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小明提供了借條,卻沒有提供轉賬憑證或者現金收據等,無法證明他將錢實際交給了小美,因此法院最終認定雙方不存在借貸法律關係。

旁白: 對外借錢要留神,不知背後還有啥?

若是不想惹糾紛,借條收據要充分。

【法條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