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7名涉惡團伙成員獲刑


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7名涉惡團伙成員獲刑

2019年12月31日,宜陽縣人民法院對李新偉等7名被告人犯強迫交易等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5年年初,被告人李新偉擔任宜陽縣錦屏鎮河下車隊隊長後,為了壟斷向洛陽某水泥公司運送石英石選礦粉的業務,糾集被告人李躍偉、谷興國、谷幹國、李現寬、谷慶選等人,以李躍偉家及其經營的洗車店為固定場所,長期盤踞在該公司周邊,組織30餘名車隊車主及其他人員,採取暴力、威脅、攔截及鬨鬧、聚眾造勢、“談判”“協商”等軟暴力方式,多次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以李新偉為首要分子,以李躍偉、谷興國為骨幹成員,以谷幹國、李現寬、谷慶選等人為一般參與人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有組織地採取攔截供貨商的運輸車輛、堵公司大門、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等方式,強迫供應商接受河下車隊的運輸服務,擾亂運輸市場秩序,干擾企業正常經營,破壞社會秩序,在錦屏鎮及洛陽某水泥公司周邊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宜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新偉糾集被告人李躍偉、谷興國、李現寬、谷幹國、谷慶選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獲取經濟利益,實施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認定為犯罪集團。被告人李新偉夥同被告人李躍偉、谷興國、李現寬、谷幹國、谷慶選、李宜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運輸服務,均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新偉、李躍偉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均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新偉夥同被告人李躍偉、谷興國、李現寬、谷幹國、谷慶選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情節惡劣,均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新偉、李躍偉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八年;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谷興國、谷幹國、李現寬、谷慶選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零三個月、二年;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李宜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洛報融媒記者 申利超 通訊員 廖笑豔 伊樂林 文/圖)

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7名涉惡團伙成員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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