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青海發佈河湖管理範圍通告 這些行為必須經過批准

【原標題:我省發佈河湖管理範圍通告 不斷築牢生態安全屏障】

2019年12月27日,我省發佈《關於黃河等十河三湖管理範圍的通告》(下稱《通告》),已於當日執行。

《通告》明確了黃河、黑河、巴音河、柴達木河(香日德河)、大通河、布哈河、長江、瀾滄江、格爾木河、那稜格勒河及扎陵湖、鄂陵湖、蘇幹湖的河湖管理範圍。指出黃河等十河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護堤地從堤防背水側堤腳線向外10米;無堤防河道,其管理範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及行洪區,具體以界址點位為準;扎陵湖、鄂陵湖、蘇幹湖管理範圍為歷史最高水位之內的水域、沙洲、灘地。

根據《通告》,在黃河、黑河、巴音河、柴達木河(香日德河)、大通河、布哈河、長江、瀾滄江、格爾木河、那稜格勒河、蘇幹湖管理範圍內進行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等活動,必須報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按照審批權限報經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應急搶險救災等涉河建設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並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通告》還就黃河等十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的行為等內容做了明確規定,違反其規定,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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