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典型案例:黃某、譚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黃某、譚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譚某以四川某建築工程公司的名義簽訂了一城中村改造項目合同,並任命黃某為該城中村改造項目負責人。2015年,該公司拖欠陳某某、何某某兩個施工隊工人全年工資134萬餘元,經河南省新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拒不支付。該案報新蔡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後,兩人於2018年10月將拖欠的工人工資全部結清。2019年2月22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新蔡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發現,黃某、譚某已將拖欠的工人工資全部結清,於是以犯罪情節輕微,無社會危險性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新蔡縣公安局於2019年4月8日向新蔡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8月,新蔡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黃某、譚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典型意義】


1.依法審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負責人譚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做到既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又充分考慮保護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認真落實對逮捕必要性的審查,防止“構罪即捕”“一捕了之”。


2.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審慎處理企業經營不規範問題。鑑於犯罪嫌疑人譚某、黃某犯罪情節輕微,在提起公訴前已付清拖欠工人的工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新蔡縣人民檢察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民營企業涉罪案件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依法不起訴,不輕易動用刑罰手段,為民營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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