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檢察院不批准公安的逮捕申請,公安還能行使什麼權力?


檢察院不批准公安的逮捕申請,公安還能行使什麼權力?

1、再次提請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機關在後續的偵查中,採集到了對嫌疑人不利的有罪的證據,同時認為其具有社會危險性和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極有可能再次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2、直接移送審查起訴(不捕直訴)

刑事案件中有一種情況叫做不捕直訴。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經公安機關立案後並沒有被拘留或逮捕,而是直接取保候審或等待傳喚狀態。

而警方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收集到的證據,如果警方認為嫌疑人應該被起訴,就有可能直接在案件偵查結案後,將未被逮捕的嫌疑人直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3、不捕直訴證據要求

從證據角度來看,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兩者對證據的要求有所不同。這是因為,逮捕和起訴是刑事程序中完全兩種不同的行為,前者意味著案件依然在偵查階段,而後者則意味著案件即將進入審判階段。比如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其證據要求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依然是交給檢察院審查,但要求的標準就不僅僅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而是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所謂的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檢察機關對證據的審查,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各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比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案件事實;沒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認定案件事實。


檢察院不批准公安的逮捕申請,公安還能行使什麼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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