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检察院不批准公安的逮捕申请,公安还能行使什么权力?


检察院不批准公安的逮捕申请,公安还能行使什么权力?

1、再次提请批准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在后续的侦查中,采集到了对嫌疑人不利的有罪的证据,同时认为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和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极有可能再次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2、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不捕直诉)

刑事案件中有一种情况叫做不捕直诉。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经公安机关立案后并没有被拘留或逮捕,而是直接取保候审或等待传唤状态。

而警方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据,如果警方认为嫌疑人应该被起诉,就有可能直接在案件侦查结案后,将未被逮捕的嫌疑人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不捕直诉证据要求

从证据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两者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这是因为,逮捕和起诉是刑事程序中完全两种不同的行为,前者意味着案件依然在侦查阶段,而后者则意味着案件即将进入审判阶段。比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其证据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依然是交给检察院审查,但要求的标准就不仅仅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是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比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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