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6 南寧海關關於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療的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公告

南寧海關關於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療的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南寧海關

公 告

2020年第1號

根據《海關總署關於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公告》(2020年第17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的進口捐贈物資應符合《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海關總署2015年第102號公告,詳見附件1)第三、四、五、六條規定要求。

二、受贈人在申報進口捐贈物資前,應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受贈人也可委託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三、受贈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進口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贈函(正本);

(二)由受贈人出具的《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物資進口證明》及《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均為正本,詳見附件2);

(三)受贈人屬於經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且被評定為5A級的以人道救助和發展慈善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的,還應當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該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受贈人條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級社會團體或基金會證書(正本及複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使用人應當提交受贈人委託其辦理進口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的委託書(正本);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應急特殊通關措施。為確保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口捐贈物資快速通關,隨到隨放馬上投入使用,緊急情況可在南寧海關各隸屬海關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五、捐贈人、受贈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贈物資申報前,聯繫南寧海關諮詢相關事宜,具體如下:

通關事宜聯繫南寧海關綜合業務處:陽威林13978628301。

減免稅事宜聯繫南寧海關關稅處:王豔輝13878898826。

空港現場通關聯繫南寧吳圩機場海關:劉瀏13977161361。

海港現場通關聯繫欽州港海關:劉濟寧15907773778。

陸路現場通關聯繫友誼關海關:黃慶豐13978713100。

特此公告。

附件1:《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附件2:《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物資進口證明》及《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點擊“閱讀原文”可查看全文)

附件1:《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規範對慈善事業捐贈物資的進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慈善事業是指非營利的慈善救助等社會慈善和福利事業,包括以捐贈財產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慈善活動:

(一)扶貧濟困,扶助老幼病殘等困難群體;

(二)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三)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環境;

(四)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捐贈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贈人是指: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癌症基金會。

(三)經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且被評定為5A級的以人道救助和發展慈善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出具證明有關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贈人條件的文件。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是指:

(一)衣服、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類及飲用水(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菸酒等除外)。

(三)醫療類包括醫療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其中,對於醫療藥品及醫療器械捐贈進口,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直接用於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教材、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其中,教學儀器是指專用於教學的檢驗、觀察、計量、演示用的儀器和器具;一般學習用品是指用於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學和學生專用的文具、教具、體育用品、嬰幼兒玩具、標本、模型、切片、各類學習軟件、實驗室用器皿和試劑、學生校服(含鞋帽)和書包等。

(五)直接用於環境保護的專用儀器。包括環保系統專用的空氣質量與汙染源廢氣監測儀器及治理設備、環境水質與汙水監測儀器及治理設備、環境汙染事故應急監測儀器、固體廢物監測儀器及處置設備、輻射防護與電磁輻射監測儀器及設備、生態保護監測儀器及設備、噪聲及振動監測儀器和實驗室通用分析儀器及設備。

(六)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

本辦法所稱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不包括國家明令停止減免進口稅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車、生產性設備、生產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贈物資應為未經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類及飲用水、醫療藥品應在保質期內),在捐贈物資內不得夾帶危害環境、公共衛生和社會道德及進行政治滲透等違禁物品。

第七條 國際和外國醫療機構在我國從事慈善和人道醫療救助活動,供免費使用的醫療藥品和器械及在治療過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醫用衛生材料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進口捐贈物資,由受贈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海關按規定進行審核確認。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由海關按規定進行監管。

第九條 進口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於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的,受贈人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第十條 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章有關條款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發佈〈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0〕152號)同時廢止。

附件2《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物資進口證明》及《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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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物資進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隨附蓋有受贈人公章的物資清單)及《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由受贈人按樣式自行印製,一次性使用,自受贈人審核蓋章之日起半年內有效,允許跨年度使用。

2. 《證明》中“所在地海關”應按照公告第二條規定,填寫受贈人或使用人辦理進口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的海關。

3.捐贈物資申報進口前,受贈人或使用人應持《證明》及《清單》正本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證明》及《清單》內容不得更改,複印件無效。

4.《證明》及《清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海關留存,第二聯由受贈人留存。

5. 受贈人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關部門和政府辦公廳出具《證明》及《清單》;對受贈人為《暫行辦法》所稱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的,由該社會團體或基金會出具《證明》及《清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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