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民事枉法裁判罪“審前”無罪辯護“七件事”

這些年辦理過不少警察與法官犯罪案件,雖然沒有辦理過檢察官犯罪案件但作為某檢察院涉訴涉訪專項服務法律顧問也接觸過不少他們被投訴案件。這些專業人士的犯罪案件,無罪辯護很大程度上需要聽取他們的意見,他們比律師更清楚如何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最近接觸到民事枉法裁判案件,當事人喊冤,我也就總結出“審前”無罪辯護“七件事”,趁著閉門在家讀書的時間與大家分享。

民事枉法裁判罪“審前”無罪辯護“七件事”

1、會見當事人

民事枉法裁判罪案件本來屬於檢察院偵查的14類案件之一,但許多地方採取監察委調查手段,從而律師介入時間經常被推遲到移送檢察院以後。律師能夠會見,第一件事就是去看守所與當事人溝通,詢問他們是否有冤情,冤情在哪裡。只要當事人認為自己有冤屈,律師都應該選擇無罪辯護,除非現有證據足以推翻律師的無罪判斷。律師給公檢法人員辯護,要相信他們對案情比我們更清楚,此時是否存在真實的“冤情”,他們更有發言權。律師的第一次會見其實是接受他們“面試”,只有律師願意傾聽他們冤情並且能夠做出他們滿意的專業分析,才能被他們信任。我曾辦理某警察販毒案件,他就直言不諱說前面兩位律師法律水平還不如他。如果“面試”不能讓當事人折服,後面的辯護也就無法正常進行。

2、提交不構成犯罪法律意見書

技術辯護很大程度上是“文書辯護”,律師的文才極為重要。綜合當事人認為自己“有冤情”的要點,律師此時如果尚不能閱卷則應該提交法律意見書給辦案機關,向他們陳述本案可能存在疏漏。這種陳述由於沒有閱卷材料為基礎,而是高度依賴當事人的供述,可能存在較重的主觀色彩,但大量可能無罪的案件就是在這個階段被發現。律師不能因為不能閱卷而放棄與辦案機關的溝通,“及時”往往比“準確”更重要,律師的觀點是否理由充足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夠把疑點展示出來提醒辦案機關。我們要相信辦案機關不是有意忽視本案可能無辜,而是他們沒有發現疑點。這個階段律師能夠提出疑問幫助辦案機關發現疑點,已經盡到了辯護人的職責。

3、檢察院閱卷

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律師應該迅速去閱卷。我向來主張第一遍閱卷由出庭律師來完成,然後輔庭律師案件出庭律師閱卷形成的辯護方向基礎上做案卷摘要並撰寫法律意見書初稿。出庭律師在輔庭律師閱卷基礎上第三遍閱卷並形成法律意見書定稿。此時的法律意見書主要觀點可以在會見時與當事人商量,最終完成妥善意見。許多人不重視“親自會見、親自閱卷、親自撰寫法律意見書”,其實真正盡職盡責的律師對辯護應該“上癮”,如同酒鬼看到好酒,不應該是看著別人熱鬧,而應該是自己熱鬧。民事枉法裁判罪關鍵在於法官作出裁判是否有合理性,是否是基於自己當時的正常判斷而不是故意作出錯誤判罰。

民事枉法裁判罪“審前”無罪辯護“七件事”

4、約見檢察官

律師完成充分閱卷並形成較為完善的法律意見書後,就應該約見檢察官當面向他們反應辯護意見。雖然律師的意見都可以寫在法律意見書裡,有些律師甚至撰寫數十頁乃至數百頁的法律意見書,但我還是認為法律意見書十幾頁足矣,而且再好的法律意見書都不能替代當面向檢察官陳述意見。畢竟有些“不傳之妙”不好寫在法律意見書裡,只能通過面談讓檢察官感受到本案存在“不可描述”的疑點。我不批捕的案件是不起訴案件的十幾倍,不起訴案件是無罪判決的數倍,這也說明能夠“庭前攔截”的無罪案件,就不要脫到審判階段。律師需要充分尊重檢察院,讓他們清楚律師是站在公允的立場上,幫助當事人作出合理解釋。法律不強人所難,法官在當時作出這種裁判並沒有超出他的正常判斷,法官“錯判”是辦案水平問題而不是辦案態度問題。

5、舉行疑難案件分析會

律師在完成閱卷並與檢察官溝通後,基本就是坐等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在檢察院表示本案要移送法院時,律師就要組織疑難案件分析會。對於民事枉法裁判罪這種專業性很強的案件,刑事辯護律師需要組織“群策群力”,開一個“諸葛亮會”。如果說一般的刑事案件只需要刑事部組織疑難案件分析會就行,那麼民事枉法裁判罪疑難案件分析會,必須邀請民事律師、民事法官、刑事法官共同參加。我辦理外地案件喜歡“特邀”本地法官、檢察官參與疑難案件分析會,借用他們的意見來完善自己的觀點,“君子性非異也,善假於物也”。我們卓凡刑事部本就有來律師來自公檢法部門,他們為我們無罪辯護出力不少。本罪的焦點在於“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這就需要主觀故意的惡性,而不是自己疏忽大意或者應當查明事實而沒有查明。疑難案件分析會一定要有強大的“反方意見”,這才能“用證據說話”,避免辯護意見“輕易過關”。

6、向檢察院提交不起訴法律意見書

疑難案件分析會結束後,律師就應該再次約見檢察官並提交不起訴法律意見書。這是律師“審前辯護”的最關鍵機會,也是提醒檢察官即使發現案件存在的“漏洞”。曾有檢察官朋友說,律師應該在起訴書沒有送給領導之前提交不起訴法律意見書,此時律師的意見是在幫助他們完善起訴書。一旦起訴書交給領導並蓋章了,要在改動就大費周章了。所以我向來習慣提前告知檢察官我們要組織疑難案件分析會,並會在疑難案件分析會結束後一週內提交不起訴法律意見書,讓他們充分考慮律師的意見。我的幾單不起訴案件都是在兩次退回重偵查依舊證據不足後作出,這也說明律師切不可放棄“庭前攔截”。

民事枉法裁判罪“審前”無罪辯護“七件事”

7、向法院提交無罪法律意見書

一些律師認為案件進了法院也就“坐等開庭”了,其實不然。律師應該在法院閱卷後立即完善自己的法律意見書,然後約見主審法官提出自己的無罪意見。法律意見書一定要包括基本案情、控方意見、本案焦點、本案疑點、法律分析、律師意見等內容,特別是“本案疑點”向來是法官青睞的。律師的法律意見書其實就是庭審的“作戰計劃”,開庭後基本上按照“作戰計劃”來完成,這些疑點也是法官必須做出回應的。我曾辦理惠陽邱某等貪汙案件,法官看了我的法律意見書就認為本案有問題,“刑民交叉”向來是律師的強項且是檢察官的弱項。只是該案檢察院執意要起訴不得不開庭,當然開完庭檢察院還是撤回起訴,這位檢察官多年以後也成了我們律師同行。一些律師認為不應該讓法官、檢察官知道律師如何“排兵佈陣”需要“隱瞞實力”,我則認為“不戰而屈人之兵”才是上策,那些無法補正的證據漏洞就是法官“疑罪從無”的關鍵。前年一單樂某持刀反抗強拆養豬場的妨礙公務案件,律師提出“三句話”基本上就決定了該案即使一審判決有罪也必然改判——“你憑什麼拆我的養豬場”(法律依據何在)、“憑什麼你來拆我的養豬場”(執法主體資格何在)、“憑什麼這樣拆我的養豬場”(執法程序何在),這三個問題檢察院都沒辦法回應。

民事枉法裁判罪屬於故意犯罪,這就意味著法官需要“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度”。法官在民事案件中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自由裁量權不能超越合理、合法的範圍,更不能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5種條件,甚至還規定了4種原則,只要法官的裁判沒有明顯超出規定範圍,也就可以把無罪辯護堅持到底。雖然我國法律對枉法裁判犯罪的設置沒有引入“善意免責”原則,但律師辯護時需要查明法官是否能夠排除存在“主觀惡意”,從而得出即使存在“錯案”但並非法官“故意為惡”所導致。當然,如果能夠證明並非“錯案”,當然枉法裁判也就迎刃而解。只是這種辯護方式一般最為艱難,能夠成功的幾乎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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