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 員工穿短褲上班被開除,公司竟被狀告索賠25000!

當一家較真的公司碰到了一個不怕死的員工,最後的結局一般都是法庭見。

最近,上海一位男員工因為三次穿短褲上班被開除,員工將公司告上法庭並索賠2萬5千元的新聞成了微博熱門話題。

2016年,這位男員工金某進入這家公司。與公司的簽訂勞動合同中,該公司規定了“男士禁止穿短褲、拖鞋”等條款。但這位員工不顧公司規定,使用私人手機,還穿著短褲上班,多次受到處罰。最終,該公司解除了與金某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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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司的這個決定,該員工並不認同。金某稱,工作期間穿短褲不足以認定為《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也不合法,期間並未收到被告的處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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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司方面則表示,入職前公司就曾告知過金某相關規定,且全體員工都在文件上簽字確認過,金某工作期間身穿短褲次數達到三次,符合公司勞動紀律與解除合同的條件。目前該案件還在審理當中,法庭將擇期作出一審判決。

曾經的合作伙伴,忽然之間變成陌路仇人,背後其實是員工權益意識越來越強,企業用工管理越來越難。對於職場人而言,在遇到一些“合法”但可能不合理的“奇葩”規定時,可以選擇的,也不應該只是一味與之對立,甚至破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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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對於一家企業而言,規矩很重要。所以每家企業都有一套自己的規章制度,以此作為企業和員工的行為準則,保障企業的正常運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所制定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讓每一位員工都能參與其中,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若不符合上述民主程序該規章制度無效。即便該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告知程序,但若不具備合法性與合理性,仍然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法律有明確規定。對於職工來說,和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代表員工的人身關係和人身權都附屬於企業。除了一些特殊企業的特殊規定,一般企業是沒有權利提出無理要求的。如果員工覺得企業的做法性質惡劣,可以向工會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對於這次員工穿短褲上班被開除,整個案件其實很容易理解。公司出於自身利益、形象的考慮,在員工的著裝上有一定要求,比如不讓穿短褲、拖鞋;不準染髮等等,但只要規定不違法,同時也有一定的合理性,都是屬於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權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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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奇葩”規定不只小公司存在,大公司也同樣會有。早前在央視的一個節目當中,董明珠就曾自爆對於公司女員工著裝的規定,不能批頭散發,走路不能拉著挽著,因為這些表現整體給人感覺“沒有活力,沒有朝氣”。

從人性的角度來說,公司一些嚴格、奇葩規定,的確很難讓人接受,因為它們是在約束員工,約束人身自由。但從企業管理的角度而言,這些規定對於企業的效率提高、企業發展卻十分必要。

員工穿短褲上班被開除,公司竟被狀告索賠25000!

對於這次因為穿短褲三次被開除的員工,有個網友是這樣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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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其實代表了不少職場人的觀點。面對企業的各種行為,職場人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固然是很好的。但自身利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遵守契約本身也是一種很重要的職場素養。這些有形或者無形的契約,存在於職場中,表現出來的是職業、專業與敬業。

一年前,前搜狐視頻版權影視中心總經理馬可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被搜狐提起仲裁,最終搜狐獲勝,契約精神也再次引起了人們的注意。

很多時候,契約精神的積累比財富的積累更重要。在某種情況下,講究契約等同於靠譜。而一個靠譜的人,就是在積累信用資產,時間越久,積累資產也會越多。

作為員工,我們希望老闆講契約,少些沒營養的雞湯;但作為公司,對於員工的期待,同樣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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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公司的規章制度就像是公司的“憲法”,它可以規範企業員工的行為,確保企業能夠正常運行。從法律上來講,只要公司的規章制度合法合理,不違反公序良俗,與工作本身相關,奇葩其實也是可以接受的。畢竟企業作為一個經濟組織,需要用一定的手段去保證管理的高效。

禁止男性員工穿短褲上班是否合理,不同的人肯定有不同的看法。但作為員工,是可以自由選擇的。如果對此不認可,員工完全可以選擇離開。反過來,既然選擇留下,那就應該遵守約定。

關於員工被開除,涉及很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法律規定很清楚嚴格,小薪上面只提及了一些,如果大家需要兩部法律的全文,可以戳我上方的頭像私信我“勞動法”,就能收到全文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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