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7 年度預計範圍之外的日常關聯交易,需及時審議披露

年度預計範圍之外的日常關聯交易,需及時審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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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況

2018年4月16日至4月22日,證監會對2家上市公司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1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上交所對3家上市公司作出紀律處分;深交所共發出10份監管函,未對上市公司作出紀律處分。

標籤:日常關聯交易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31日,久聯發展(002037)披露《關於2017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公告》,預計2017年度擬與控股股東保利久聯集團下屬2家企業貴州久聯集團新聯輕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盤江民爆有限公司發生購買原材料、採購商品等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交易金額不超過53,500 萬元。但公司統計2017年關聯交易發生的實際情況時發現,在2017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範圍之外,公司2017年度新增與控股股東保利久聯集團下屬企業保利民爆哈密有限公司、貴州開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發生日常關聯交易事項,交易金額9,781萬元,佔公司2016年經審計淨資產的4.7%。公司於2018年3月28日對上述新增關聯交易進行補充審議及披露。具體情況如下:

年度預計範圍之外的日常關聯交易,需及時審議披露

公司2017年日常關聯交易實際發生金額44,029萬元,雖未超過原預計日常關聯交易總額53,500萬元,但新增2家關聯交易單位,日常關聯交易金額達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且超過三百萬元,公司未對新增單位發生的關聯交易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被深交所出具監管函。

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

深交所認為,公司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0.2.4條和第10.2.11有關規定,未就與新增單位發生的關聯交易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深交所就此向公司出具監管函。

規則摘要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10.2.4 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 10.2.11 上市公司與關聯人進行本規則第10.1.1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的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事項,應當按照下述規定進行披露並履行相應審議程序:

(一) 對於首次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與關聯人訂立書面協議並及時披露,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本規則第10.2.3條、第10.2.4條或者第10.2.5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 已經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正在執行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如果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按要求披露相關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並說明是否符合協議的規定;如果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協議期滿需要續簽的,公司應當將新修訂或者續簽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第10.2.3條、第10.2.4條或者第10.2.5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對於每年發生的數量眾多的日常關聯交易,因需要經常訂立新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而難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將每份協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公司當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根據預計金額分別適用第10.2.3條、第10.2.4條或者第10.2.5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對於預計範圍內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實際執行中日常關聯交易金額超過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根據超出金額分別適用第10.2.3條、第10.2.4條或者第10.2.5條的規定重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信公提示

上市公司進行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後,如果在實際執行中新增關聯人的日常關聯交易金額達到《股票上市規則》第10.2.3條、第10.2.4條或者第10.2.5條的規定,即使實際發生日常關聯交易總額未超過年初預計總額,也應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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