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非工作時間段在公司被砸傷,那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呢?

案情:

李某應聘到一家生產傢俱的企業,從事資料員的工作。公司的考勤制度規定的上班時間是早上8∶30—12∶00,下午14∶00—18∶00,中午12∶00—14∶00休息。一天,李某中午12∶30在木工車間看手機,同事的小孩玩耍時不慎將木門推倒,砸傷了李某。後李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不屬於工傷。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非工作時間段在公司被砸傷,那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呢?

分析:

李某認為,自己是在單位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出,首先,李某受傷的時間是在中午休息時間,其受傷的地點是在木工車間,不是在李某工作的資料室,受傷的原因是同事的小孩玩耍時,不慎將木門推倒,也不是工作原因,其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次,李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前,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而受到的事故傷害,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綜上,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非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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