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4 《广东省旅游条例》11月起施行

《广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施行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条例》分总则,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安全、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章节共65条。广东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立法遵循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原则,一方面做好与上位法旅游法的衔接,另一方面结合广东实际,在民宿发展、网上旅行社、旅游搜索引擎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丰富和细化,增强了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条例》首次将“全域旅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写入地方性法规。《条例》指出,要坚持全域旅游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海洋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健全旅游产业体系,推行全域旅游发展模式,推进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建设”。

同时,《条例》也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规范和鼓励民宿、网上旅行社、旅游搜索引擎等新业态发展。随着旅行社业务逐渐向网上转移,条例对“网上旅行社”作出规定。

《条例》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对《条例》中“不得”、“禁止”条款都有相应处罚规定,让《条例》更贴近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郭光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