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9 老闆從自己公司借款100萬,一年多後竟然被收了20萬的稅?虧大了

老闆從自己公司借款100萬,一年多後竟然被收了20萬的稅?虧大了

好會計妹妹經常見到,有些時候一些會計為了做平賬目,將公司的一些沒有開票的支出作為股東借款。而同時,有些時候,公司的老闆要使用公司賬上的錢,但是臨時又找不到這麼多發票,那麼,為了方便,大多數老闆乾脆就弄成自己的借款,反正是自己公司的錢嘛,自己用用有什麼奇怪?時間一久,自然就忘掉了。殊不知,這樣的操作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的稅務風險。

那麼,今天我們就來開個專題,分析一下。

還是先來看看政策,來自於財稅【2003】158號文第二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年度

  作為一名專業的會計,我們就先不分析158號文這樣的規定合不合《徵管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先假定它是合法的。法理分析以後有時間再寫。

  我們先看看,這條稅務法規的關鍵詞是什麼?

就是:借款該納稅年度內歸還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可視為分紅

  例:成都哇塞科技有限公司個人股東曾某,2016年從公司借出100萬元,不論是否給公司支付利息,那麼:

  首先,如果未用於本公司生產經營,但在納稅年度結束前(借款當年12月31日前)歸還了借款,則也沒有被視同分紅徵稅的問題。(哪怕1月份再借出去)

  其次,如果能夠證明用於本公司生產經營,比如此款支付了貨款、支付了定金、有償轉借給他人並由公司收取利息等,則沒有被視同分紅徵稅的問題;

  那麼,我們要考慮的問題就是:曾某的這筆借款既沒有用於生產經營,也沒有在年底前歸還。

  所以,以上例子中,如果第二年稅務稽核老師發現,個人股東曾某從公司借出100萬元,既沒有用於生產經營,又沒有當年內歸還,就可以基於158號文將此行為視同為分紅,要求徵收個人所得稅。這是他們的權力。

  應納稅額=100萬×20%=20萬元!

  以上就是稅務局的處理,一個不小心,20萬就沒有了,是不是心疼得飛起?

  但好會計妹妹要說,所有納稅的事,關鍵看會計的能力以及處理細節。

來看看公司還將面對隨後三個問題:

問題一

公司是否會受到處罰?即,曾某會不會因未納稅被罰款?

罰款屬於行政處罰,必須針對違法行為。股東從公司借出100萬元,當年未還,是否違法?顯然不違法。

進一步說,稅法只規定,對於股東個人借款可以視同分紅徵稅,並未規定股東個人從公司借款違法,所以,罰款完全是沒有一點點依據的。

問題二曾某會不會被要求加收滯納金?從何時加收?

這個時候會計必須去判定此20萬元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當合格的會計對此情況進行分析,應該能夠發現,此20萬元的納稅義務,不是基於“借款行為”產生的,而是基於稅務“認定行為”產生的

,即稅務人員行使158號文的授權,從而產生曾某20萬元的納稅義務。

所以,我們作為老闆的會計,必須告訴稅務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稅務認定時間。在稅務作出交稅處理決定後按時納稅,不應該產生滯納金。

問題三、 未來如果公司再分紅100萬元給曾某,但用以前100萬借款衝抵,還扣不扣個稅?

這個時候,公司會計如果能夠建議老闆,出具文件證明,後來分紅分出的100萬,就是之前借出的100萬元,那麼這100萬元的紅利個稅已繳納,不存在額外的納稅義務。

另外還有兩個問題,不管是會計,還是企業老闆都可以展開思考一下下:

1、 曾某借款後當年未歸還,第3年歸還,歸還後被稅務發現,有沒有視同分紅補稅的風險?進一步引申,如果一直沒有歸還,但在被稅務查到後,立即歸還呢?有沒有視同分紅補稅的風險?

2、 公司註冊的時候,資本部分屬於認繳的情況。實收資本金額200萬元,股東實際到位只有20萬元,另有180萬元掛“其它應收款-個人股東王某某”(可能還配有借款協議),這個有沒有被視同分紅補稅的風險?

歡迎有興趣的朋友私信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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