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卷帙浩繁的清朝四川南部縣衙門檔案中,刑房的訴訟案卷幾乎佔檔案總數的三分之二。這些案卷有的非常完整,有的殘缺不全。最近,筆者在一份沒有確切年代的案卷中,發現了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
南部縣流馬場有一個叫帥士朝的慣偷,平日忤逆不孝,偷盜成性。一次案發後被鄉民捉拿扭送縣衙,其父帥文英要求縣令當堂將其不孝之子杖斃。縣令未允,罰其做苦工。做工期間,帥士朝趁監管疏忽脫逃後繼續為非作歹。清朝某年2月24日,帥士朝見當晚月黑風高,潛入鄉民楊天文家行竊。當主人察覺時,帥士朝將樓門倒下,把楊天文打傷。於是,他扛著盜竊的豬肉、衣褲等17件贓物,倉皇逃到一個名叫李金川的木匠家藏匿。聞訊追趕而來的保正楊棟材、甲長楊大權等人將帥士朝人贓俱獲。隨後,帥士朝被再次扭送到縣衙。
帥士朝的父親帥文英是流馬場的一名文生,在本地鄉民中德高望重。因其子的斑斑劣跡使家族蒙羞,他恨鐵不成鋼,急火攻心,氣瞎了雙眼。在家人的攙扶下,他顫顫巍巍地來到大堂上,老淚縱橫地苦苦哀求審案的縣令為民除害,再也不能放過這個逆子。他表示:“四懇誅逆,甘願當堂具結。懇祈立斃杖下,以免芳鄰受害,甘願領屍就是。”
當堂縣令對該案審理後,在《提訊單》上判決:“帥士朝案積如鱗,地方良民受害,不可枚舉。此次行竊楊天文家,致使楊天文受傷,已屬罪無可逭。前次經其父迭經懇請處死,本縣念系父子之恩,始終曲全,乃予卡禁。不料又復脫逃,脫逃之後又復行竊,致令其父忿極,又復泣請處死。查得文生帥文英(即帥藩)雙目失明,自供皆由帥士朝平素忤逆不孝,在外為匪,不能約束,怒極忿極。帥士朝仍賊性不改,以致地方受害,父子絕恩。只得準如泣懇,立予杖斃,以寒賊膽而快民心。”(如圖)
笞杖,最初是指父親對不孝之子用柺杖進行抽打的一種教誨、訓誡方式。當笞杖作為一種刑罰之後,即採用鞭子、棍杖抽打犯人的背部和臀部,使其身心遭受痛苦和震懾,但它本身並不屬於死刑的範圍。可是歷朝歷代,上至皇帝,下至縣令,常把笞杖作為剝奪受刑者生存權的一種處罰方式。能挺的就挺過去了,挺不過的就斃於杖下,這就是人們所說的“笞殺” 或“杖斃”。
杖斃的殘酷性足以令人聞之股慄,實乃最醜陋的惡法之一。儘管各朝代對笞杖之刑的的適用有過具體規定,但各級官員在實際執行時往往不按正式條文,只憑當時的主觀意志,使用的刑具,如板子的寬度、厚薄也常常超出官方規定的標準。笞杖也就完全喪失了最初的教誨和訓誡的本意,而變為一種殘酷的懲罰手段。
據有關清代法律的史料記載:凡應擬判徒刑的案件,由州縣初審,依次經府、按察司、督撫逐級審核,最後督撫作出判決。流刑、充軍等案,由各省督撫審結後諮報刑部,由刑部核擬批覆,交各省執行。死刑重案,應由州縣初審,然後逐級審轉複核,才能執行。至於笞杖刑案件,則由州縣自行審結。
在本案中,這位縣令顯然鑽了“笞杖刑案件由州縣自行審結”這一規定的空子。本來,笞杖只是讓當事人承受皮肉之苦,並非一定要奪人性命。而該縣令卻明確批示對帥士朝“杖斃”,也就是用杖擊的辦法將其活活打死,這實際上是對當事人執行的一種死刑。
平心而論,帥士朝雖然“案積如鱗,不可枚舉”、“賊性不改,地方受害”、“忤逆不孝,父子絕恩”,但並非十惡不赦,並非一定得處死。為了滿足當事人父親多次“泣請處死”的要求,為了“以寒賊膽而快民心”,這位縣令就大筆一揮,不僅明確“杖斃”,而且要求“立予”,不給當事人任何上訴的機會,這足以看出一位糊塗官是怎樣判決了一宗糊塗案。
清王朝畢竟是封建專制統治的社會,必然存在種種黑暗現象。清王朝的政治之腐敗,官吏之貪橫,小民之疾苦,訟獄之黑暗,刑罰之慘酷,從上述杖斃案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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