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杖毙——南部县衙门档案中的残酷刑罚

在卷帙浩繁的清朝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中,刑房的诉讼案卷几乎占档案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案卷有的非常完整,有的残缺不全。最近,笔者在一份没有确切年代的案卷中,发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南部县流马场有一个叫帅士朝的惯偷,平日忤逆不孝,偷盗成性。一次案发后被乡民捉拿扭送县衙,其父帅文英要求县令当堂将其不孝之子杖毙。县令未允,罚其做苦工。做工期间,帅士朝趁监管疏忽脱逃后继续为非作歹。清朝某年2月24日,帅士朝见当晚月黑风高,潜入乡民杨天文家行窃。当主人察觉时,帅士朝将楼门倒下,把杨天文打伤。于是,他扛着盗窃的猪肉、衣裤等17件赃物,仓皇逃到一个名叫李金川的木匠家藏匿。闻讯追赶而来的保正杨栋材、甲长杨大权等人将帅士朝人赃俱获。随后,帅士朝被再次扭送到县衙。

帅士朝的父亲帅文英是流马场的一名文生,在本地乡民中德高望重。因其子的斑斑劣迹使家族蒙羞,他恨铁不成钢,急火攻心,气瞎了双眼。在家人的搀扶下,他颤颤巍巍地来到大堂上,老泪纵横地苦苦哀求审案的县令为民除害,再也不能放过这个逆子。他表示:“四恳诛逆,甘愿当堂具结。恳祈立毙杖下,以免芳邻受害,甘愿领尸就是。”

当堂县令对该案审理后,在《提讯单》上判决:“帅士朝案积如鳞,地方良民受害,不可枚举。此次行窃杨天文家,致使杨天文受伤,已属罪无可逭。前次经其父迭经恳请处死,本县念系父子之恩,始终曲全,乃予卡禁。不料又复脱逃,脱逃之后又复行窃,致令其父忿极,又复泣请处死。查得文生帅文英(即帅藩)双目失明,自供皆由帅士朝平素忤逆不孝,在外为匪,不能约束,怒极忿极。帅士朝仍贼性不改,以致地方受害,父子绝恩。只得准如泣恳,立予杖毙,以寒贼胆而快民心。”(如图)

杖毙——南部县衙门档案中的残酷刑罚

杖毙——南部县衙门档案中的残酷刑罚

笞杖,最初是指父亲对不孝之子用拐杖进行抽打的一种教诲、训诫方式。当笞杖作为一种刑罚之后,即采用鞭子、棍杖抽打犯人的背部和臀部,使其身心遭受痛苦和震慑,但它本身并不属于死刑的范围。可是历朝历代,上至皇帝,下至县令,常把笞杖作为剥夺受刑者生存权的一种处罚方式。能挺的就挺过去了,挺不过的就毙于杖下,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笞杀” 或“杖毙”。

杖毙的残酷性足以令人闻之股栗,实乃最丑陋的恶法之一。尽管各朝代对笞杖之刑的的适用有过具体规定,但各级官员在实际执行时往往不按正式条文,只凭当时的主观意志,使用的刑具,如板子的宽度、厚薄也常常超出官方规定的标准。笞杖也就完全丧失了最初的教诲和训诫的本意,而变为一种残酷的惩罚手段。

据有关清代法律的史料记载:凡应拟判徒刑的案件,由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督抚作出判决。流刑、充军等案,由各省督抚审结后咨报刑部,由刑部核拟批复,交各省执行。死刑重案,应由州县初审,然后逐级审转复核,才能执行。至于笞杖刑案件,则由州县自行审结。

在本案中,这位县令显然钻了“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这一规定的空子。本来,笞杖只是让当事人承受皮肉之苦,并非一定要夺人性命。而该县令却明确批示对帅士朝“杖毙”,也就是用杖击的办法将其活活打死,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执行的一种死刑。

平心而论,帅士朝虽然“案积如鳞,不可枚举”、“贼性不改,地方受害”、“忤逆不孝,父子绝恩”,但并非十恶不赦,并非一定得处死。为了满足当事人父亲多次“泣请处死”的要求,为了“以寒贼胆而快民心”,这位县令就大笔一挥,不仅明确“杖毙”,而且要求“立予”,不给当事人任何上诉的机会,这足以看出一位糊涂官是怎样判决了一宗糊涂案。

清王朝毕竟是封建专制统治的社会,必然存在种种黑暗现象。清王朝的政治之腐败,官吏之贪横,小民之疾苦,讼狱之黑暗,刑罚之惨酷,从上述杖毙案可见一斑。

孤旅游侠作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