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僱工受傷致殘誰擔責?

南方工報訊(全媒體記者王豔 通訊員陳嚴)海南籍農民工盧某系李某的僱工,在從事僱傭工作中受傷造成九級傷殘。近日,茂名信宜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判令李某和某房地產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013年年底,信宜市某房地產公司與四川籍男子李某口頭約定,將其開發的某樓盤內的F8、F9棟商住樓搭的外排柵工程發包給李某,由李某自帶設備和施工材料入場,並由他僱請工人施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協議。2015年10月,海南籍農民工盧某經朋友介紹,進入該樓盤工地從事排柵鋼管的除鏽、上漆工作,與工頭李某約定每日工資130元。施工期間,李某發現由於樓盤內施工散落在外排柵鋼管水泥砂漿較多,砂漿導致了部分鋼管嚴重生鏽,為使排柵的鋼管更經久耐用,他便購置了一臺專門用於碎脫鋼管上水泥砂漿雜物,並可轉動對鋼管進行塗染防鏽油漆的脫碎機。2015年10月某日的下午5時許,盧某正在工地內將鋼管送入到脫碎機清除管表的雜物,右手手套卻突然被鋼管上的已凝固水泥砂漿勾住,右手因此被急速轉動的機械捲入機械內卡住受傷。受傷的盧某被送到茂名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間產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計共129378.3元,經司法鑑定,他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工頭李某在盧某住院期間,向他支付了3000元醫療費後就不再給付其他費用。之後,盧某數次追討無果,無奈之下,將某房地產公司、李某作為被告,訴至信宜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其上述所遭受的損失129378.3元。

信宜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對案件經審理後查明,被告李某不具備承包外排柵工程的資質。法院認為,原告系被告李某的僱工,在從事僱傭工作中受傷致殘,作為僱主的李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在應當知道被告李某沒有相應資質情況下,便將搭建、拆卸外排柵的工程發包給李某,應當和李某對原告所遭受的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向原告賠償129378.3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不上訴,並由兩被告及時向原告履行了判決義務,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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