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山東省漁船管理7月1日起將實施“黑名單”制度

近日,記者從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獲悉,自7月1日起,山東省將實施違規漁船“黑名單”制度,將漁船生產經營行為與政策、資金、項目掛鉤,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增強漁船所有人主體責任意識,進一步推動漁船嚴管嚴控。

根據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列入違規漁船黑名單:1年內違規被查處累計達到3次(含)以上或伏季休漁期間違規被查處2次(含)以上的;違反我國簽署的相關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協定被國家或省通報的,未經批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持有入漁許可證但因技術性違規,1年內被國家通報3次(含)以上的;使用國家和省禁用的漁具或者捕撈方法或者網目尺寸低於國家規定標準50%以上的;非法買賣、出租或轉讓漁業船舶證書證件,或塗改(抹)、套用或偽造漁業船舶船名、船號從事漁業生產活動的;被查獲的違規漁船,不按規定時限接受處理或逃避、逃逸、阻礙或暴力抗拒漁業行政執法檢查,或威脅、恐嚇、妨礙漁業行政執法人員正常行使職權的;違反伏季休漁管理規定被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伏休期間租賃他人漁船在港冒名頂替,其所屬漁船違規出海作業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經漁政執法機構調查屬實的(出租方和租賃方均應列入;出租方為外省市的,向相關省市進行通報);未按規定安裝或私自拆卸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不能保證設備正常運行1年內被通報3次(含3次)以上的,或者連續4次未響應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執法機構利用漁船動態監控系統進行的點名且無法確定船位,或者將其他漁船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安裝在自己漁船上,嚴重擾亂救助信息系統管理的;擅自改變漁船用途或者作業類型、作業方式被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應急救助設備、私自拆卸漁船電子標籤和漁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到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停航、禁止離港而擅自離港的;造成較大以上漁業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事故後逃逸,或造成重大漁事糾紛負主要責任的;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及特別嚴重的。

對列入“黑名單”的漁船,除依法實施處罰外,還將採取全省通報、限制辦理過戶變更登記手續、不予受理項目申請、扣除漁業生產成本補貼、取消優惠補助政策、吊銷涉事船長職業資格證書等六項管理措施。此外涉事漁船、企業、企業負責人、漁船所有人、漁船經營人、船長的行政處罰信息,將作為失信記錄通報相關部門,加大信用懲戒力度。(王瑞超 王友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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