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面臨拆遷,違建應如何認定?

泡沫了思念


我們先要搞清楚,政府認定違建需要經過哪些程序?哪些部門參與?有沒有違法的地方?

(一)是否違建靠調查

對違建的調查取證,一般由規劃部門負責。具體到城鎮規劃區,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調查是否是違建,不僅要對建築進行測量記錄,還需要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

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二)是否要拆分情況

如果被認定是違法建築,是不是就意味著必須拆呢?錯!

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這裡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如果是不違反城鄉規劃,僅僅是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限期改正,繳納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就可以了;

第二種,如果是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政府就會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要求限期拆除,逾期沒拆的,政府才可以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三)勿忘陳述和申辯

說拆就得拆?並不是!你還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行政機關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被拆遷人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同時告知被拆遷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被拆遷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這些都是被拆遷人的權利,有很多被拆遷人因不懂法而將之忽視。

(四)打好複議訴訟牌

如果當事人沒有行使陳述權、申辯權,或者行政機關在對當事人的申辯進行復核後,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行政機關可以下達《限期拆除決定》。如果不服,還有一招,就是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被拆遷人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複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在複議期、訴訟期內,無權強拆!

在這裡,小編也提醒大家,拆遷訴訟涉及到的法律條文、政策非常複雜,雖然上文介紹了這些要點,但也絕對不是僅此就能和政府談判解決的,更不是搜索一下法律條文,憑藉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就能夠打贏官司的。希望廣大的被拆遷人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當兒戲、當自己法律水平的試驗品,一定要找專業的長期做拆遷訴訟代理的律師幫助解決。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歡迎關注京尚拆遷律師。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據上述規定,可知違建情形包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或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違建認定的法定主體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

希望我的回答有助您解惑,祝您生活愉快!若有相關問題歡迎留言。


京尚拆遷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原有的房屋可能已經不再適合城市規劃區而需要拆除,這也是有關部門履行自己職能的需要。但是因為城市建設的需要徵收被拆遷人的房屋時,有關部門也應當依法進行,不得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否則被拆遷人也可以依靠法律程序來救濟自身權益。

因為近年來土地、房產等升值較快,擅自佔用土地、搭建違法建築的情形比較嚴重,因此我國行政強制法規定了行政機關有權拆遷違法建築。但是,拆除行為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定程序要件,否則直接冒然拆除行為就是違法的。房屋拆遷,法律規定了一系列的徵地拆遷程序和安置補償標準,本意是通過法律來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來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既改善被拆遷人的生活又能使拆遷地塊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但是在個別地方,拆遷方沒有公告、沒有聽證,且補償低於房屋的成本價,甚至,對拆遷避而不談,拋出違建等“煙霧彈”以達到低成本拆遷的目的,被拆遷人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呢?

所謂的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非法佔用土地、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法定建設許可,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建築的建築物、構建物和設施。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是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作了嚴格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書面催告通知書,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在向當事人送達書面催告通知書的同時,還應當將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內容向社會公告。在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滿之後,當事人仍然不履行拆除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確定強制執行的具體時間,並送達給相關權利人。

如果要強拆所謂的違法建築,首先就是要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其次要發出書面的催告書,最後要在公告期限內限期拆除。如果沒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嚴格履行,那麼強拆行為則涉嫌違法。拆遷方實施房屋徵收,屬於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自身權利。 所以說,被認定為“違建”不要慌,這只是拆遷方壓低補償款的手段,來促使被拆遷人簽訂協議,這時一定要多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必要的時候及時尋求法律幫助。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我的房子你說違建就違建?是不是違建我心裡沒數嗎?

關於這種事情,普法君依然邀請國內資深拆遷法律師畢文強來回答。

按照畢律師十多年的拆遷訴訟經驗,“你家房子違章了”是一些開發商用濫了的“逼籤三板斧”之一 只要你深諳法律要點,壓根不擔心這些說辭。

下面,畢律師就將這“三板斧”給大家曬一曬:

1、你家房屋涉及違建,補償要低甚至不補償

相信很多拆遷戶經常遇到類似說辭:“你的房屋缺少合法證件,衛星圖上也沒有顯示,所以是違建,一般來講應該是不予補償的,如果你配合拆遷工作,按時簽字,也可以給你爭取一部分補償……”



聽起來是不是很嚇人?

但實際上,我國法律對於違法建築有十分嚴格的認定程序,並不是房屋沒有相關證件就是違建,有些屬於歷史遺留問題,這並不是認定房屋是違建的正當理由。

如《城鄉規劃法》規定,如果不違反城鄉規劃,僅僅是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限期改正,繳納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就可認定建築物並不違法。

但很多拆遷方為了壓低補償,便對相關法律斷章取義做出解讀,逼迫老百姓及早簽字。

2、你家房屋影響環境,必須得拆

環保問題,已成為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根本之一,金山銀山比不上綠水青山嘛。

但在國內某些地方,環保成為一些不合理的徵遷行為的“墊腳石”,尤其是養殖場、廠房拆遷中最為常見。

因為有些項目建設用地需要徵收養殖場或者廠房,但是因為養殖場、廠房涉及到的補償較高,於是一些拆遷方就先以治理環境之名,將徵地紅線內的養殖場、廠房列入環保不合規範圍,先以環保名義關停廠房,再進行拆遷,從而避免高額的停產停業補償,借勢壓低拆遷補償。

3、按照“老舊政策”進行拆遷補償

在拆遷過程中,某些拆遷方還會拿著幾年前的文件來與被拆遷人進行協商,由於被拆遷人對相應的法律法規並不熟悉,往往被不再適用的文件“忽悠”,對於爭取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就比較消極。



其實,國土資源部規定,徵地補償標準應該兩到三年更新一次。有些地方拆遷部門拿著三年前的文件標準來徵收,是不合理的。

而且各地方在拆遷中應當根據本地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結合實際調整標準,以確保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居住條件不降低,所以,只要合理評估自己的補償標準,覺得不合理,即可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作為被徵收人,我們要記住:如果拆遷補償沒有達到公平、合理的標準,不管拆遷方做何種保證,我們也不能輕易簽字同意拆遷。

在此期間,你最好及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在法律範疇內理性維權。因為拆遷工作中徵收方在信息享有、權力身份上處於優勢地位,你來“硬碰硬”未必划算。

在法治社會的今天,法律已經將公平補償、程序公正作為開展徵地拆遷工作的基本原則,法律條文中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這些都是被徵收人維權的依據。

因此,如果你的正當權益被侵犯,不要猶豫,起訴吧!

喜歡俺滴回答,就請關注哈;有拆遷維權官司要解決,那更得關注嘍……


普了次法


面臨拆遷時,認定違建是目前拆遷方經常使用的手段之一。

遇到這個問題時首先要搞清楚是否是違建(公告發布後仍然搶搭搶建的屬於違建不能得到拆遷補償),違建的認定和拆拆除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在我們經手的案件中有很多城管告知是違建並將建築拆除的行為是政府違法,是需要補償給被拆遷人的。


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這裡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如果是不違反城鄉規劃,僅僅是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限期改正,繳納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就可以了;這種情況不能認定違建。

第二種,如果是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政府就會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要求限期拆除,逾期沒拆的,政府才可以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違建也不是說拆就拆,除了上述說的公告之後還搶建搶搭的建築外的“歷史”建築都是有嚴格的違建認定和拆除程序,一般如下:

1、違建認定

2、下達《限期拆除決定》前的陳述期

3、被拆遷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

4、未申辯或陳述申辯不成立的,下達下達《限期拆除決定》

5、被拆遷人不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6、行政訴訟或複議仍不成立由法院執行強拆

以上6個環節是違章建築拆除的基本程序和流程,每個環節都需要專業的律師分析論證,才能獲得更準確的解決方案,更大程度的維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遇到拆遷時,不要盲目自行拆除,不要盲目簽字,因為拆遷協議一旦簽字哪怕你後來知道你的補償跟別人不一樣也是無法挽回的,所以遇到拆遷時一定要儘快與專業拆遷律師團隊聯繫諮詢。


楹庭專業企業徵拆律師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違法建築是在拆遷過程中常常聽到的一個詞,但事實上,法律並沒有對“違法建築”進行準確的界定。在拆遷中,關於違法建築的界定,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就《城鄉規劃法》而言,違法建築主要是指:

(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建築;

(2)已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如批准範圍、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拆遷方常常借“拆違”之名,行強拆之實,把沒有證件的房屋都認定為“違章建築”。這樣一刀切的標準是不合理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4條,無證房屋的補償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可以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予以補償;二是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對於可以補償的情況中,哪些無證房可以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往往是爭議的焦點,這需要綜合考慮房屋的建造時間、當時的立法情況、未辦理產權證的原因等多種因素。如果自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建議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以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京平祝)


京平律師事務所


什麼樣的建築算違建?哪些建築不是違建。

違章建築的認定是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城管)負責的。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

違章建築的認定範圍主要包括下面這幾種情況: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那麼不在這四個情況內的建築,理所當然地不屬於違建,希望大家要記牢。


即明徵地拆遷


2008年1月1日施行《城鄉規劃法》,明確了違法建築的概念,而對於違法建築的判斷,不僅僅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更多要尊重歷史情況、建築當時的條件、狀態等原因,來綜合判斷,其次,認定違法建築的法定依據應該充分,在考慮歷史原因的前提下,適用法律應遵循立法精神,不能採取 “一刀切”的方式來進行認定……

違建由誰來認定?判斷某一建築是否屬於違建,必須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城管、拆遷徵收部門、公安等都不能在拆遷過程中直接認定房屋是違法建築。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一是200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正式施行後的違建,統一認定為違反法律程序的違建戶。

二是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享有使用宅基地建房權利、或者超標違建部份。統一認定為實體違建戶。

三是城鎮規劃建設區中,原來有證的被拆遷人,無論是採用廉租住房、限購房安置,都是有地才能建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先補償安置,後徵地拆遷。政府有關部門未落實搬遷居住地點安置地的對象,原有房屋不能以違建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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