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稅務局特別提醒:諸城個人所得稅專項治理行動開始了!

關於對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特別提醒

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情況,我局決定自2018年6月份開始,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專項治理行動。請各扣繳義務人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時,如實申報和核對人數、收入和稅額。目前,我局已掌握1-5月份各企業疑點(如收入為零,稅額為零等)數據,特別是年納稅額較大、人數較多,申報收入和稅額為零,企業負責人工資偏低等情況的單位。2018年6月份後,如仍不如實申報,我局將依法對其進行全面的納稅評估和嚴肅處罰。

《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扣繳義務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有關規定: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以及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的,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會計或代理會計,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代理公司、代理會計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託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由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情節較重的,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並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移交市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依法予以懲戒。

隨著“互聯網+大數據”在稅務部門的廣泛運用,稅務部門管理個人所得稅的手段必將越來越完善。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將與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進行比對,並將全面實施個人所得稅與增值稅等稅種的聯動管理,對於既往和以後違反個人所得稅管理的行為,稅務機關將給予限制使用發票、停止使用發票等差別管理。對納稅人重大違法信息及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我局將按要求錄入“信用中國”等國家信用聯合懲戒平臺,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在納稅人領購發票、貸款、招投標、出行、出入境等方面予以限制。

特此鄭重提醒!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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