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税务局特别提醒:诸城个人所得税专项治理行动开始了!

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特别提醒

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情况,我局决定自2018年6月份开始,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治理行动。请各扣缴义务人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如实申报和核对人数、收入和税额。目前,我局已掌握1-5月份各企业疑点(如收入为零,税额为零等)数据,特别是年纳税额较大、人数较多,申报收入和税额为零,企业负责人工资偏低等情况的单位。2018年6月份后,如仍不如实申报,我局将依法对其进行全面的纳税评估和严肃处罚。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以及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会计或代理会计,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公司、代理会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情节较重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移交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法予以惩戒。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在税务部门的广泛运用,税务部门管理个人所得税的手段必将越来越完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将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进行比对,并将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等税种的联动管理,对于既往和以后违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行为,税务机关将给予限制使用发票、停止使用发票等差别管理。对纳税人重大违法信息及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我局将按要求录入“信用中国”等国家信用联合惩戒平台,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纳税人领购发票、贷款、招投标、出行、出入境等方面予以限制。

特此郑重提醒!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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