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學習直通車第二十七期》

各位老領導、老同志:針對老年人實際需要,近期,我們專門製作了老年人再婚財產公證、立遺囑等節目,歡迎您收聽收看。

人去世沒立遺囑,或者子女覺得遺囑不公,親人反目法庭,這類事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那麼,導致這類問題發生的原因是什麼呢?

一、不立遺囑後患多

隨著老百姓手中財富的增多,以及人口老齡化加快,財產繼承糾紛問題越來越多。財產繼承糾紛案件增加,一是沒有遺囑,引發糾紛。二是被繼承人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引發的糾紛。

小的財產繼承糾紛,破壞骨肉親情;大的糾紛,就可能影響社會穩定。2015年,71歲的山西焦炭大王閻吉英去世,因其去世後未留下遺囑,導致其妻子、情婦和6個子女為了遺產展開激烈的爭奪。爭奪最為激烈的時候,他的公司竟停發工資。這個案例給大家的警示是--不立遺囑後患多。

二、為何不願立遺囑

通過大量案例分析,老人不願意立遺囑原因主要有:

1、傳統觀念較重,避諱談論生死,認為立遺囑不吉利;

2、子女多,想法搖擺不定,容易受人左右,沒法立遺囑。 3、對如何依法立遺囑不瞭解,或是覺得立遺囑費用太高,不願立;

4、默認由配偶來繼承財產,無需額外說明。

三、為何立了遺囑會無效

按照《繼承法》規定,遺囑形式有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如果遺囑經過公證,基本上100%有效。

有些老人立了遺囑,之所以無效,是因為不符合法律程序和要求。例如:

何先生和老伴生前主要由二兒子贍養。2009年何先生和老伴立下遺囑,內容為夫妻二人的共有房屋中屬於自己的份額,如一方先去世,則由健在一方繼承去世方份額。最後一方去世後,房屋全部給二兒子繼承。

何先生在2010年去世、老伴在2014年去世。當二兒子持這份遺囑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卻遭到其他兄弟姐妹的反對,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何先生所立遺囑雖寫有符合老伴的意願,但老伴未簽字確認,既不符合自書遺囑形式,也不符合代書遺囑形式,故只能認定何先生對自己份額處分的遺囑內容有效,房屋在何先生去世後先由老伴繼承,老伴去世後未留有遺囑,房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四、談談怎樣立遺囑

從長遠來看,減少財產繼承糾紛,需要大家轉變觀念,

儘早訂立遺囑。那麼,怎樣立遺囑呢?

原則上講,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自己寫的遺囑也是有效的。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沒有專業人士給予輔導,沒有權威機構做好登記,無法證明這份遺囑是本人在精神正常、沒有脅迫的情況下親筆書寫的,遺囑被有效認定的難度非常大。根據《繼承法》規定,公民在立遺囑時需要邀請一定的人員在場進行見證,但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如果疏忽這些類問題,也會導致遺囑無效。而寫好遺囑以後,如果無法妥善保管和傳遞,很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隱匿、損毀或篡改。

因此,立遺囑最好由專業的法律人士指導見證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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