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風險,一直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但從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的現狀來看,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利率市場化、金融創新不斷深化,不同類型銀行在業務模式、複雜程度、資產負債結構等方面的差異逐步顯現,風險不斷增加,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的水平和能力,顯得尤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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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剛剛,銀保監會正式發佈了修訂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新辦法最大的看點,在於彌補了之前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監管的短板。
在瞭解具體修訂內容之前,先來看看,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都有哪些?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一共有5個:包括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流動性匹配率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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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銀行業務的複雜程度,針對不同資產規模的銀行,需要採取不同的流動性監管指標。這一點,新辦法中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的這一監管思路。
據小粉兒從銀保監會網站看到,本次新辦法修訂的內容最大亮點,是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其中,淨穩定資金比例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適用於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適用於全部商業銀行。
而2014年發佈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中,只包括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兩項監管指標,存貸比在2015年《商業銀行法》修訂時也順勢由監管指標調整為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僅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的監管指標。
這三項新增指標的設置,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去通道、去同業空轉”的監管思路,加強了對銀行同業業務的抑制,鼓勵銀行迴歸零售、重視存貸。如果商業銀行依然保持此前“用同業負債支撐同業資產”的思路,將很難滿足新增指標的監管要求。
除了新增流動性量化監測指標,新辦法中還指出,要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優化,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與此同時,還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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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落地後,對不同銀行的影響會差異性很大。
對大型商業銀行來說,流動性管理壓力並不大,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實施流動性覆蓋比率的要求整體較為嚴格,大型商業銀行整體的流動性覆蓋比率目前已經能夠達到新的監管要求。
對於中小銀行來說,受累於較為受限的流動性來源和較為激進的期限錯配策略,其流動性管理壓力將有所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後的《流動性辦法》於2018年7月1日起生效。為避免對銀行經營及金融市場產生較大影響,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新監管指標的不同特點,合理安排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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