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離婚案件中法官判決是否離婚的重要依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如感情未破裂,則不支持離婚。近日,三原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判決不準原告馮張科與被告張潔離婚。
原告訴稱:其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5年、2016年分兩次給付被告彩禮共計50000元,2016年4月依法登記結婚。由於原、被告雙方缺乏瞭解,感情基礎薄弱,被告經常無緣無故回孃家,夫妻間沒有感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5年及2016年原告馮張科分兩次給付被告張潔彩禮共計50000元,2016年4月雙方依法登記結婚。因被告身體有恙,婚後時常回孃家居住,原告對被告之病情亦瞭解,期間曾陪同被告去醫院治療、前往被告孃家給被告送藥。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曾發生大的矛盾,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已破裂,被告亦否認夫妻雙方已無感情,夫妻間更應加強溝通,相互關心,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故不宜解除原、被告之婚姻關係,逐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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