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黃淑芬事件,法院判決車主(她女兒)無責,為什麼?

雲影傳說


法院做出判決的標準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法律如何規定,法院就依照具體情形如何判決。

黃淑芬的女兒雖然幫著母親轉移財產,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引起民眾不滿。但是,就借車給母親黃淑芬使用本身,她並沒有過錯,即使法院想判決讓她承擔連帶責任也無據可查。

首先,法律規定,通過租賃、借用等方式,機動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並非同一人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應當由機動車的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由使用人黃淑芬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機動車的所有人具有過錯的話,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機動車的所有人具有過錯呢?比如機動車的所有人明知道借用人沒有駕照、處於醉酒狀態,或者明知到借用人使用車輛的目的是用於違法犯罪,那麼所有人就具有過錯。黃淑芬當時有駕照,並且沒有處於醉酒狀態,也只是出於正常需求使用該車。因此,她女兒把車借給她使用完全沒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黃淑芬的女兒不用承擔責任,是因為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但題主所言以後可以隨便借車給別人,顯然是不行的。


冰焰


個人支持法院的判決

法律對大家都是一樣的,法官要忠於法律,公民要遵守現行法律,這才是依法治國,依法審判。

至於黃淑芬的女兒是否承擔責任?也要依法一是一,二是二的看待,假如黃淑芬有轉移財產到女兒名下的行為,法院判決將轉移的財產拿出來賠償,不僅合法,也天經地義;假如有其他經濟上的聯繫,比如女兒的房子是全部還是部分由是黃淑芬拿錢購買的?買的目的是用於養老時與女兒共住,還是完全饋贈等,是否要全部或部分用於賠償也得依法判決。總之,這些與題主說的不是一個法律關係。

這個判決涉及一部法律,一個司法解釋:

它發佈日期是2009年12月26日,實施日期是2010年7月1日。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個司法解釋是《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這個司法解釋由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施行。它明確了機動車所有人借車給別人開造成事故的,四種情況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這個《解釋》的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不少網友深記此前的相關法律規定,此前,車主借車給別人駕駛,出了事故的確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無論車主是否有過錯。


老方同志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法律條款和事實證據。在這一案件中,車主是黃淑芬女兒,借車人是黃淑芬。根據《交通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如果存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一,車主要負連帶責任:

一、將車借給無相應駕照者。二、出借時,車輛存在故障。三、出借時,明知借車人酒駕。依據事實,借車時車主不存在以上任何一條,所以法院判決車主(黃淑芬女兒)無責。



這本來是個很正常的判決,但由於黃淑芬駕車撞人致傷(現在受害人已死亡)拒賠,引起公憤,已經是人人皆知的老賴,而車主是黃淑芬的女兒,所以這個判決才引起網友質疑。

網友的質疑可以理解,但法院判決只能依據法律和事實證據。這是任何人也無法改變的。如果受害人對車主的身份(車輛是否車主自己付錢購買)有疑慮,可另案起訴。

黃淑芬的行為的確可惡,撞人至重傷拒不賠付,實屬無恥!如今,受害人已經死亡,但難以瞑目,望法院繼續追責,願天堂沒有車輛,沒有事故!


西門白甫


身為唐山人來說一下黃淑芬事件。我們分別從法律和常識來分別說明一下問題。首先聲明鄙人與黃淑芬和趙勇二人都不認識。只是想聊聊個人對此事的看法。

從整個事件來看,事件起因黃駕車在路上撞了趙勇的父親,此處有兩個問題要說,第一黃不是無證駕駛。第二沒有超速行駛。屬於正常行駛。我們都開過車,在路上也都遇到過人突然從車前面出來的情況,小孩,老人,快遞小哥,送餐小哥,這些人隨時都可能發生。但是中國以人為本。出了事就有責任。大家誰都不願意出現這種事。

在出事之後趙勇家人曾經企圖扣留黃淑芬,並且說了一些不太好聽的話。隨後由派出所調節才讓黃回家。在之後的時間裡黃淑芬先後支付了幾萬塊的醫療費。再後來趙勇每天打電話向黃淑芬要錢,並且說,如果黃不給錢就是殺人兇手一類的東西。視頻中由於趙勇說你不給拿錢就是殺人兇手,而且要坐牢。個人覺得黃應該是出於氣氛,說了句你說怎麼的就怎麼的,坐牢了那些錢就不用給了。這句話個人感覺更像是氣話,畢竟車有四十萬的保險,一切由單據說話,不是誰說多少就是多少的事。

隨後趙勇就把此事公佈在大眾視野,並且在以後的日子裡,花了大量的錢在治療費上。作為趙的角度來說,有兩方面可以考慮,第一趙是真的想治好自己的父親。第二趙犯了一個社會的通病。不為朋友的成功而歡呼,只為別人的失敗而雀躍。如果說他的父親是自己得病了他賣房賣車給他父親治病,這樣的孝子我會記住他一輩子。然而現在的問題是醫院給出治不好的結果,卻一直堅持重症監護。這裡就存在一個梗,是不是覺得不是花的自己錢,就可以隨意去造。一諾只是從兩方面來說這個問題。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如果這件事。是自然發展,也就沒有什麼。花錢僱傭網絡水軍搞臭別人似乎有點不太仗義了。

一諾個人分析一下事情的發展以及他們每個人的心裡變化。在事情剛發生的時候黃並沒有逃避責任,而是給支付了一部分醫療費,用黃自己的話說,沒想到自己要花錢。這時候黃並沒有逃避責任。之後趙勇有點咄咄逼人,黃感覺趙勇以及他的家人不太好說話,就想走司法程序。趙勇還是每天都在打電話。這裡就是一個節點。一個家裡在醫院特別煩,另一個是撞人了需要借錢也比較煩。而且是作為一個普通人,誰家也不能隨時都能拿出來幾十萬的現金,大部分人都是東挪西借,這是普通百姓的一個生活狀態。在屢次要錢沒有結果,趙勇就比較煩了,開始微博以及各種網絡宣傳黃屬於教科書的耍賴方式。黃看到這裡也就煩了,你說耍賴那就不如耍賴到底了。這也是屬於一個正常的思維,我們都不用站在制高點來評論誰對誰錯。趙看到水軍起不到作用的時候,就開始在網絡上公佈黃以及他家人的電話地址。我想事情到這裡就很戲劇的升級了,已經從責任上升到,一個搞臭別人破壞別人為目的,另一個索性臭了,還不如做到底的堅持。在法院公佈結果並且逮捕黃的時候,黃的心裡又發生了變化,自己一個人已經如此了,還不如自己懶到底,愛怎麼的怎麼的,死者已死,自己已經臭了,不如儘自己最大的能力讓自己的孩子過得好一點。

而整件事作為黃的女兒,沒做出任何舉動。網絡大軍也襲擊了他的女兒,各種謾罵,騷擾接踵而至。我想作為任何一個人,事情發展到了這個地步都不可能在支付費用。所以黃在出獄後說了那句我不欠趙勇的。

以上是一諾個人對這件事的個人看法。不包含偏袒任何一方。


和風小築主人一諾


法院之所以這麼判,咱只從法理方面說,出事後母親肯定給女兒寫了借車說明,借車期間發生的事故由借別人承擔,有了這個說明,車輛只要在檢驗期內,有保險,就是有所有合法上路的手續,法院只能按照規定判決所有賠償由借別人承擔,這個沒毛病。。。。。

再說借別人的工資,如果她工資比較高的話,可以再保障基本開銷的情況下還有盈餘,法院應該凍結工資,每月留下基本開銷後剩餘部分打給傷者,這一點法院執行不力。。。。。

如果剩餘工資給了女兒,法院也無法要求女兒返還,這母親深知法律,絕逼是取得現金給女兒,沒有轉賬記錄或其他流水,不能證明女兒的房貸是由母親償還。

女兒買車,也不用說是也是母親拿的現金,女兒去買,落戶女兒名下,如果有證據證明買車是母親付款,刷卡,轉賬的,法院可以要求女兒返還購車款或扣押車輛。

大家不要氣憤,法律永遠不是完美的,遇到這樣天天和合同,法律打交道的母親,人家鑽法律的空子,法院也沒辦法。法理上法院判的沒毛病,情理上,這對母女做的太絕,會遭報應的。。。。

話說回來,如果各位是肇事的母女,在知道法律這樣的空子的情況下,你會如何去做,說實話。。。。歡迎跟帖,請理性發表看法,不要人身攻擊,如果人身攻擊能改變判決的話我陪大家一起罵街。。。。

更多有深度的回答請關注。。。。。


山海雲霧語


黃淑芬的女兒作為車主,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1,法律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借用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責任的條件。根據上述規定,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裡的過錯,須有證據證明。如果借用人無駕駛證,或者醉酒,或者吸毒的,或者車況存在安全問題的,則會認定車主有過錯。

3,借車有風險。機動車是具有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因此,車主在出借時,一定要慎重。如果借用人存在無駕駛證等情況的,則堅決不能出借。另外,車主須保證車況符合安全要求,保險尤其是交強險一定不能少。否則,出借後發生交通事故時,後患無窮。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僅從提問來說,提問有誤導性,從來沒有哪條法律規定說車輛購買後只能由車主開,其他人不能開。

借車給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如何定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開車人是有駕照,符合駕駛條件的,車主無責。只有車主將車借給了沒有駕照沒有取得駕駛資質的,或者借給醉酒,吸毒等不符合駕駛條件的情況下,車主才要承擔責任。


法眼觀察


不管法律如何判,畢竟自己的親身母親開自己的車撞了人,於情於理她都要盡點責任,而不是不肯賣房,有買輛新車,問到為什麼不賣房賠償傷者時,簡簡單單一句房子是我二十年的夢就搪塞過去


老吳聊保


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侵權責任法》49條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謂過錯,是車主對駕駛員資質、車輛本身隱患,是否酒後等疏於檢查注意。

比如,如果黃淑芬要開劉明月的車,劉明月知道黃淑芬沒有駕照,技術一般,但還是借了。後來黃淑芬因為操作不當撞人,劉明月顯然是有過錯的,依法可以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顯然車主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因此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說劉明月沒有賠償死者的義務,但是在這個事件中,劉明月上躥下跳,是黃淑芬耍賴的得力干將,事情鬧到這個地步,她也有很大責任。

假定開始的時候她深明大義,規勸黃淑芬積極賠償,事情絕不會發酵到現在這個程度。事情鬧大了,黃淑芬臭遍天下,劉明月肯定會受影響的。然後黃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拘執罪,要吃幾年牢飯,劉明月能舒服得了?雖然不用她賠錢,光臭遍全國,就夠她消受一輩子了。

因此說,事情鬧到現在這個地步,咎由自取,活該!


淮北日月升


這個事件最近鬧得沸沸揚揚,大家也見識一個老賴到底可以無恥到什麼底部。把別人撞成植物人,付了幾萬醫藥費就拒不執行法院的賠償判決了,還說出判幾年就不用還錢這種毫無廉恥的話,還有一點做人的良知和底線沒有?什麼娘養什麼女,她女兒在接受採訪時一味避重就輕,搪塞推諉,為自己辯解,你想要安逸的生活,可人家還躺在醫院生不如死呢!



不得不說,現行的法律在對付老賴方面力度還是不夠,我們也只能從道德方面加以譴責。

就事論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要認定車主是否有責任,要看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有過錯,比如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明知車輛有缺陷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則屬於有過錯。如有過錯,則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否則,則無需賠償。

所以說,現在沒有證據支持她女兒有過錯,就不能讓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只能看看有沒有財產轉移或者尋找肇事者的其他財產來執行。剛剛看新聞,傷者剛剛離世。願天堂裡沒有車來車往。
趙勇要挺住,你背後站著無數支持你的人,一定要讓老賴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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