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黄淑芬事件,法院判决车主(她女儿)无责,为什么?

云影传说


法院做出判决的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法律如何规定,法院就依照具体情形如何判决。

黄淑芬的女儿虽然帮着母亲转移财产,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引起民众不满。但是,就借车给母亲黄淑芬使用本身,她并没有过错,即使法院想判决让她承担连带责任也无据可查。

首先,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由使用人黄淑芬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过错的话,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具有过错呢?比如机动车的所有人明知道借用人没有驾照、处于醉酒状态,或者明知到借用人使用车辆的目的是用于违法犯罪,那么所有人就具有过错。黄淑芬当时有驾照,并且没有处于醉酒状态,也只是出于正常需求使用该车。因此,她女儿把车借给她使用完全没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黄淑芬的女儿不用承担责任,是因为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但题主所言以后可以随便借车给别人,显然是不行的。


冰焰


个人支持法院的判决

法律对大家都是一样的,法官要忠于法律,公民要遵守现行法律,这才是依法治国,依法审判。

至于黄淑芬的女儿是否承担责任?也要依法一是一,二是二的看待,假如黄淑芬有转移财产到女儿名下的行为,法院判决将转移的财产拿出来赔偿,不仅合法,也天经地义;假如有其他经济上的联系,比如女儿的房子是全部还是部分由是黄淑芬拿钱购买的?买的目的是用于养老时与女儿共住,还是完全馈赠等,是否要全部或部分用于赔偿也得依法判决。总之,这些与题主说的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这个判决涉及一部法律,一个司法解释:

它发布日期是2009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是2010年7月1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司法解释是《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由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施行。它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借车给别人开造成事故的,四种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这个《解释》的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不少网友深记此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此前,车主借车给别人驾驶,出了事故的确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无论车主是否有过错。


老方同志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法律条款和事实证据。在这一案件中,车主是黄淑芬女儿,借车人是黄淑芬。根据《交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车主要负连带责任:

一、将车借给无相应驾照者。二、出借时,车辆存在故障。三、出借时,明知借车人酒驾。依据事实,借车时车主不存在以上任何一条,所以法院判决车主(黄淑芬女儿)无责。



这本来是个很正常的判决,但由于黄淑芬驾车撞人致伤(现在受害人已死亡)拒赔,引起公愤,已经是人人皆知的老赖,而车主是黄淑芬的女儿,所以这个判决才引起网友质疑。

网友的质疑可以理解,但法院判决只能依据法律和事实证据。这是任何人也无法改变的。如果受害人对车主的身份(车辆是否车主自己付钱购买)有疑虑,可另案起诉。

黄淑芬的行为的确可恶,撞人至重伤拒不赔付,实属无耻!如今,受害人已经死亡,但难以瞑目,望法院继续追责,愿天堂没有车辆,没有事故!


西门白甫


身为唐山人来说一下黄淑芬事件。我们分别从法律和常识来分别说明一下问题。首先声明鄙人与黄淑芬和赵勇二人都不认识。只是想聊聊个人对此事的看法。

从整个事件来看,事件起因黄驾车在路上撞了赵勇的父亲,此处有两个问题要说,第一黄不是无证驾驶。第二没有超速行驶。属于正常行驶。我们都开过车,在路上也都遇到过人突然从车前面出来的情况,小孩,老人,快递小哥,送餐小哥,这些人随时都可能发生。但是中国以人为本。出了事就有责任。大家谁都不愿意出现这种事。

在出事之后赵勇家人曾经企图扣留黄淑芬,并且说了一些不太好听的话。随后由派出所调节才让黄回家。在之后的时间里黄淑芬先后支付了几万块的医疗费。再后来赵勇每天打电话向黄淑芬要钱,并且说,如果黄不给钱就是杀人凶手一类的东西。视频中由于赵勇说你不给拿钱就是杀人凶手,而且要坐牢。个人觉得黄应该是出于气氛,说了句你说怎么的就怎么的,坐牢了那些钱就不用给了。这句话个人感觉更像是气话,毕竟车有四十万的保险,一切由单据说话,不是谁说多少就是多少的事。

随后赵勇就把此事公布在大众视野,并且在以后的日子里,花了大量的钱在治疗费上。作为赵的角度来说,有两方面可以考虑,第一赵是真的想治好自己的父亲。第二赵犯了一个社会的通病。不为朋友的成功而欢呼,只为别人的失败而雀跃。如果说他的父亲是自己得病了他卖房卖车给他父亲治病,这样的孝子我会记住他一辈子。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医院给出治不好的结果,却一直坚持重症监护。这里就存在一个梗,是不是觉得不是花的自己钱,就可以随意去造。一诺只是从两方面来说这个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这件事。是自然发展,也就没有什么。花钱雇佣网络水军搞臭别人似乎有点不太仗义了。

一诺个人分析一下事情的发展以及他们每个人的心里变化。在事情刚发生的时候黄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给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黄自己的话说,没想到自己要花钱。这时候黄并没有逃避责任。之后赵勇有点咄咄逼人,黄感觉赵勇以及他的家人不太好说话,就想走司法程序。赵勇还是每天都在打电话。这里就是一个节点。一个家里在医院特别烦,另一个是撞人了需要借钱也比较烦。而且是作为一个普通人,谁家也不能随时都能拿出来几十万的现金,大部分人都是东挪西借,这是普通百姓的一个生活状态。在屡次要钱没有结果,赵勇就比较烦了,开始微博以及各种网络宣传黄属于教科书的耍赖方式。黄看到这里也就烦了,你说耍赖那就不如耍赖到底了。这也是属于一个正常的思维,我们都不用站在制高点来评论谁对谁错。赵看到水军起不到作用的时候,就开始在网络上公布黄以及他家人的电话地址。我想事情到这里就很戏剧的升级了,已经从责任上升到,一个搞臭别人破坏别人为目的,另一个索性臭了,还不如做到底的坚持。在法院公布结果并且逮捕黄的时候,黄的心里又发生了变化,自己一个人已经如此了,还不如自己懒到底,爱怎么的怎么的,死者已死,自己已经臭了,不如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让自己的孩子过得好一点。

而整件事作为黄的女儿,没做出任何举动。网络大军也袭击了他的女儿,各种谩骂,骚扰接踵而至。我想作为任何一个人,事情发展到了这个地步都不可能在支付费用。所以黄在出狱后说了那句我不欠赵勇的。

以上是一诺个人对这件事的个人看法。不包含偏袒任何一方。


和风小筑主人一诺


法院之所以这么判,咱只从法理方面说,出事后母亲肯定给女儿写了借车说明,借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借别人承担,有了这个说明,车辆只要在检验期内,有保险,就是有所有合法上路的手续,法院只能按照规定判决所有赔偿由借别人承担,这个没毛病。。。。。

再说借别人的工资,如果她工资比较高的话,可以再保障基本开销的情况下还有盈余,法院应该冻结工资,每月留下基本开销后剩余部分打给伤者,这一点法院执行不力。。。。。

如果剩余工资给了女儿,法院也无法要求女儿返还,这母亲深知法律,绝逼是取得现金给女儿,没有转账记录或其他流水,不能证明女儿的房贷是由母亲偿还。

女儿买车,也不用说是也是母亲拿的现金,女儿去买,落户女儿名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买车是母亲付款,刷卡,转账的,法院可以要求女儿返还购车款或扣押车辆。

大家不要气愤,法律永远不是完美的,遇到这样天天和合同,法律打交道的母亲,人家钻法律的空子,法院也没办法。法理上法院判的没毛病,情理上,这对母女做的太绝,会遭报应的。。。。

话说回来,如果各位是肇事的母女,在知道法律这样的空子的情况下,你会如何去做,说实话。。。。欢迎跟帖,请理性发表看法,不要人身攻击,如果人身攻击能改变判决的话我陪大家一起骂街。。。。

更多有深度的回答请关注。。。。。


山海云雾语


黄淑芬的女儿作为车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1,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借用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根据上述规定,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须有证据证明。如果借用人无驾驶证,或者醉酒,或者吸毒的,或者车况存在安全问题的,则会认定车主有过错。

3,借车有风险。机动车是具有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因此,车主在出借时,一定要慎重。如果借用人存在无驾驶证等情况的,则坚决不能出借。另外,车主须保证车况符合安全要求,保险尤其是交强险一定不能少。否则,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后患无穷。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仅从提问来说,提问有误导性,从来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说车辆购买后只能由车主开,其他人不能开。

借车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开车人是有驾照,符合驾驶条件的,车主无责。只有车主将车借给了没有驾照没有取得驾驶资质的,或者借给醉酒,吸毒等不符合驾驶条件的情况下,车主才要承担责任。


法眼观察


不管法律如何判,毕竟自己的亲身母亲开自己的车撞了人,于情于理她都要尽点责任,而不是不肯卖房,有买辆新车,问到为什么不卖房赔偿伤者时,简简单单一句房子是我二十年的梦就搪塞过去


老吴聊保


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49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谓过错,是车主对驾驶员资质、车辆本身隐患,是否酒后等疏于检查注意。

比如,如果黄淑芬要开刘明月的车,刘明月知道黄淑芬没有驾照,技术一般,但还是借了。后来黄淑芬因为操作不当撞人,刘明月显然是有过错的,依法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显然车主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说刘明月没有赔偿死者的义务,但是在这个事件中,刘明月上蹿下跳,是黄淑芬耍赖的得力干将,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她也有很大责任。

假定开始的时候她深明大义,规劝黄淑芬积极赔偿,事情绝不会发酵到现在这个程度。事情闹大了,黄淑芬臭遍天下,刘明月肯定会受影响的。然后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拘执罪,要吃几年牢饭,刘明月能舒服得了?虽然不用她赔钱,光臭遍全国,就够她消受一辈子了。

因此说,事情闹到现在这个地步,咎由自取,活该!


淮北日月升


这个事件最近闹得沸沸扬扬,大家也见识一个老赖到底可以无耻到什么底部。把别人撞成植物人,付了几万医药费就拒不执行法院的赔偿判决了,还说出判几年就不用还钱这种毫无廉耻的话,还有一点做人的良知和底线没有?什么娘养什么女,她女儿在接受采访时一味避重就轻,搪塞推诿,为自己辩解,你想要安逸的生活,可人家还躺在医院生不如死呢!



不得不说,现行的法律在对付老赖方面力度还是不够,我们也只能从道德方面加以谴责。

就事论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要认定车主是否有责任,要看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比如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明知车辆有缺陷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属于有过错。如有过错,则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则无需赔偿。

所以说,现在没有证据支持她女儿有过错,就不能让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看看有没有财产转移或者寻找肇事者的其他财产来执行。刚刚看新闻,伤者刚刚离世。愿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
赵勇要挺住,你背后站着无数支持你的人,一定要让老赖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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