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僅有借條的借錢案,法院能判決勝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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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有時僅有借條,法院也會判決勝訴的。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在傳統的民間借貸更多地存在熟人社會中,基於親屬、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會關係,建立在誠信和互信的基礎之上,是因為生活所需向他人借點錢急用。大多出借人只是想救人所急,也沒有賺取高額利息想法。借款人有時也就僅向出借人寫了一份借條,拿錢就走了。這樣,當雙方發生爭議時,原告雖僅持有一張借條,但能夠說明借錢的過程及各環節,具有合理性,被告又無法否定的,肯定會勝訴的。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下資金需求不斷膨脹,放貸人或專業放貸人大量出現,高利貸和高額的利潤刺激一些人鋌而走險。致使放貸人在借貸發生中採取寫條不給錢、多寫少給錢,更有甚者採取不正當手段向借款人反覆索要。例如一個借貸案件,借款人寫了借條和收條,寫明收到借款30萬,並注有轉款20萬,現金交付10萬。在轉款20萬後,在出借人轉款的明細中顯示尚有餘款15萬元。原告持借條和收條主張30萬。這就需要原告對借款的金額是否實際發生作出合理說明,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也就是說,法院審理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就要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僅有借條,就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當然,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但是,在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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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門裡門外


觀點:沒有借條並不代表雙方之間沒有借貸關係,仍然可能勝訴。

生活中,朋友之間或者家人之間的借款,往往礙於情面,很多人都不好意思要求對方出具借條,這也往往導致後面維權比較困難,但是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沒有借條並不代表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沒辦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這段話的邏輯就是:如果只有轉賬憑證的話,那麼對方如果不承認借款的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你們之間不是借貸關係,如果提供不了的話,仍然應當認定雙方之間是借貸關係。

但是需要提醒:因為沒有借條的情況下,你們之間應該是沒有證據證明對還款期限、利率進行約定過,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你方是無法主張的,同時計算逾期還款利息只能從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或者從你方催款之日起開始計算。

最後,提醒各位,在出借款項時如果不好意思要求對方出具借條的情況下,可以在轉賬當日發送信息告知對方:借款已匯,至少可以證明你們之間是借貸的事實。


麋鹿說法


只有借條的情況下,能否勝訴,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借款的金額和借條的寫法。



1、借款金額

對於幾百幾千的小額借款來說,出現現金借款的情形還是比較常見的,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有借條,法院很大程度上還是有可能採信存在借貸的事實。



但是,對於幾十幾百萬的現金借款,如果只有借條,沒有銀行流水或者其他證據支持,要讓法院相信這種不合常理的現金借款難度很大。

本人就見過一筆200萬現金借款因為沒有其他證據支持而不被法院採納的。

2、借條寫法

一般情況下,借條往往表述為“今向xxx借款xxx元”,但因為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只有借款到賬了,合同才生效,因此,這樣的表述並不能等同於對方已經收到借款。



但是,若改成“借到xxx元”或“確認收到xxx元”,則又是另外一種效果,這樣的措辭表明對方是已經收到錢的。



然而,實踐中僅僅只有借條的請款往往很少,除了借條,平時的催款、還款記錄,錄音資料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去輔證存在借貸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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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普法


存在敗訴的可能性。

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裡面,要求原告方除了提供借條之外,還要提交轉賬憑證或者被告的收條、其他證人證言等證明出借人實際履行了借款義務的證據,也就是說如果僅僅有借條存在敗訴的可能性。當然,也要針對個案的情況具體分析,借款的金額,其他證據的呼應性等都是案件判定的參考值,會對案件走向有影響。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在訴訟中,證據是認定案情事實的唯一根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證據應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僅有借條作為證據,並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也許很多人納悶了,我手中有借條了還不行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根據該規定。借條是作為借款事實存在的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數額較小的或者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如果當事人對借條所載的事實提出異議,此時的借條作為證據就會顯得依據不夠充足了。法庭會把舉證責任分配到你身上,還需要你提供證據證明借款的方式:現金、銀行轉賬或其他票據等等。因此,實踐中雙方以數額較大的現金進行借貸時,出借人為了保存證據,讓借款人在拿取現金時,用拍照或視頻的方式保存證據。這種方式很有必要,避免日後產生糾紛無法說清事實真相。銀行轉賬或票據轉帳是比較可靠的方式,隨時可以查到交易記錄。 當然,對於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借款訴訟,人民法院也要主動審查,防止虛假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要嚴查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最容易出現虛假訴訟以達到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即使對方當事人對借款事實予以承認,法院仍應審慎。《通知》強調在審理中要注重結合與借貸事實有關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僅有借條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因此,民間借款應儘量簽訂書面合同(或借據),合同(或借據)上應明確出借人身份證號、借款人身份證號、借款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日期、借款利率、借款用途。如果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在提供借款的同時,要注意證據的留存。另外,為了保證借款人到期能償付借款,有必要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具體可採用動產抵押或保證人的方式。 因此,僅有借條作為證據,並不充分,在法庭上應該實話實說,把高於國家規定的利息去掉,合法的部分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龍井大帝


假如借條遺失,或意外毀滅,或財物遇盜連帶丟失,如要訴諸法院應與法院事先溝通,瞞著債務人,然後在法庭上讓債務人默認或沒有否認,隨之由法院記錄在案裁決。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避免借款時日後可能發生的麻煩起見,出借錢物時要讓借款人寫明借款人身份證上的姓名,號,借款數額,起止時問,借款利息,最好寫上若有爭議以此借條為據字樣,並讓借款人在借款一欄寫上借款人的姓名並畫押。


黃有銀1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需要證明兩點,第一點是借貸合意,翻譯成白話文就是,要證明,錢是借給他而不是贈與或者其他。這個常見的證據表現形式就是借條。


第二點就是要證明,交易憑證,就是錢的確是給他了。這個常見的證據表現形式就是銀行轉賬記錄。


一般情況下,證明不了這兩點中的任何一點都會存在敗訴風險。但是關於交易憑證,很多人都是現金支付的,這種情況拿不出交易憑證。所以實踐中基本上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小額借貸,什麼金額算小額,那就是各地行規了,像江蘇地區是五萬,在這個金額範圍內,只有借條,符合常理,且被告沒有提出相反證據,也會被法院支持的。


所以題主的問題還是要分析具體借條情況才能作答。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有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我。


家有律師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借款關係的成立,不僅要有借條,借款還必須實際交付才能成立借款法律關係。

所以,只有借條,勝算把握還不是太大。此外,還必須要有交付借款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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