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 福鼎市檢察院開展規範檢察人員和律師接觸、交往行為專項活動

近日,為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堅持全面從嚴治檢不放鬆,福鼎市檢察院結合“強責任、嚴制度、促規範”專項檢務督察工作,採取摸底調查、提醒談話、建檔報備三項措施,進一步規範檢察人員與律師接觸、交往行為,不讓檢察人員中從事律師職業的近親屬“背靠大樹好乘涼”。

一、摸底調查

根據最高檢《關於規範檢察人員和律師接觸、交往行為的規定》,市檢察院對全體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律師執業情況進行了一次摸底調查,要求全體在編幹警(包括聘用制書記員)如實填寫《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律師執業情況》自查表,並親筆簽字承諾所報信息準確無誤。

福鼎市检察院开展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专项活动

二、提醒談話

根據摸底調查統計,市檢察院共有四名幹警存在近親屬從事律師職業的情況,包括檢察官助理3人、書記員1人。該院紀檢監察部門對這四名幹警進行集體提醒談話,談話旨在通過對檢察官法及最高檢相關規定的再次學習和重點解讀,要求他們提高認識、增強規範意識,自覺、主動貫徹落實與律師交往行為的相關規定,避免出現一切可能影響檢察工作公正性、公信力和廉潔度的行為。

福鼎市检察院开展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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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檔報備

市檢察院將此次摸底調查和提醒談話的情況逐一建檔留存,並向四名幹警所屬的檢察官辦案組報備,要求嚴守《規定》,提前預防。下一步,該院將結合開展專項檢務督察工作,要求業務科室嚴格執行每月“零申報”規定,深入督察檢察人員是否存在為律師提供不正當幫助、以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確保交往行為規範,不觸底線,不越紅線。

福鼎市检察院开展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专项活动福鼎市检察院开展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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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規範檢察人員和律師接觸、交往行為的規定》相關條文

第五條 檢察人員與律師接觸、交往,應當符合法律、紀律規定和檢察官職業道德要求,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檢察人員在辦案中與本案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應當自行迴避。與本案當事人委託的律師之間存在其他親屬關係或者朋友、同學、師生、曾經同事等關係的,應當報告;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二)檢察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律師利用各種關係或者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和影響;

(三)檢察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不得違規會見辯護、代理律師,不得私自為律師調查、收集證據,不得向律師洩露辦案機關內部對案件的審查處理意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洩露的情況,不得以影響律師依法辦案為目的向其提供相關意見和建議,不得違規為律師提供幫助或者打探案情,不得違規提供應當保密的案件材料給律師查閱、摘抄、複製,不得要求律師超越當事人委託權限進行訴訟活動;

(四)檢察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或者為律師推薦、介紹辯護、代理業務,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律師;

(五)檢察人員不得參加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組織的可能影響具體案件公正辦理的活動;

(六)檢察人員不得接受辯護、代理律師吃請或者其安排的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律師的賄賂或者向其索要財物、利益或者利用辦案之機請託辦事;

(七)檢察人員不得與律師採用串通、相互配合等方式,影響、干擾案件依法辦理,損害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利或者利益;

(八)檢察人員不得充當司法掮客,通過其他辦案人員為當事人或者律師謀取不正當利益;

(九)檢察人員不得從事法律法規、檢察紀律禁止的其他與辯護、代理律師接觸、交往的行為。

檢察人員因情況不明或者其他原因被動參加了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活動,或者無法拒收禮金禮品的,應當在三日以內報告組織,上交禮金禮品。

第六條 檢察人員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擔任律師的,檢察人員應當向本院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備案。

第七條檢察人員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以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人員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人員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福鼎市检察院开展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专项活动

製作 | 林彬彬

微管 | 王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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