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9 案例分析——對合犯立功情節的審查

一、基本案情

去年筆者代理了一起強迫賣淫案,未成人甲和乙強迫未成年人丙賣淫,甲聯繫出租車司機丁讓其幫忙介紹嫖客,出租車司機聯繫上嫖客李某,李某由於沒有時間,又介紹給好友趙某。案發後,李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李某為了爭取從輕處理,不僅如實供述了該次介紹賣淫的行為,還主動供述了另外一個出租車司機戊多次介紹其嫖娼的情況,經查證屬實,戊利用其開出租車的便利,多次幫助賣淫女介紹嫖客並從中獲利,其行為也涉嫌介紹賣淫罪。那麼,李某的行為是否能夠認定為立功?

二、爭議焦點

李某的行為是否應當認定為立功並予以從輕處罰?

三、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的行為不能夠認定為立功,因為其檢舉的戊向其介紹賣淫女的行為與其自己的嫖娼行為屬於對合犯的範疇,李某如實交待自己的嫖娼行為必然會涉及他人向其賣淫的相關行為,這種包含的內容決定著李某的檢舉行為屬於其主動交待自己行政違法行為的範疇,其行為不構成立功。

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的行為應該認定為立功,雖然其檢舉的他人違法犯罪行為包含自己嫖娼的行政違法行為,但是並不影響其揭發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的成立,經查證屬實後,應當依法認定為立功。

四、觀點分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李某的檢舉行為構成立功。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對合犯通常是指基於雙方互為行為對象的行為而成立的犯罪。根據定義,對合犯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雙方觸犯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典型的代表是重婚罪;二是雙方觸犯的罪名與法定刑不相同的情形,如行賄罪與受賄罪;三是片面的對合犯,即只有一方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情形。根據對合犯的分類,本案中李某的行為應當屬於片面的對合犯,因為李某單存的嫖娼行為只會受到行政處罰,並不構成刑事犯罪,向其介紹賣淫女,介紹賣淫的當事人才構成刑事犯罪。

其次,李某檢舉的是其介紹賣淫行為外的其他介紹賣淫行為,出租車司機戊向李某介紹賣淫女的行為與本案李某介紹賣淫的行為沒有關聯性,也不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李某所檢舉的介紹賣淫行為雖然與其本人的行政違法嫖娼行為存在關聯性,但是其在如實交待自己嫖娼行為時,完全可以不講出租車司機戊某的介紹賣淫行為,其完全可以對於具體的嫖娼經歷進行一帶而過,或者對其嫖娼的時間、地點、介紹人等情況模糊的供述出來,公安機關如果只是根據李某的這些供述,根本無法鎖定介紹賣淫的犯罪嫌疑人戊。因此,李某在供述自己嫖娼行為時,如實準確的提供了出租車司機戊介紹賣淫的事實,成功的幫助偵查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而且經查證屬實。李某的行為應當認定 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應當認定為立功。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四條關於立功線索來源的具體認定,對三種途徑獲得的犯罪線索予以禁止,而本案中,李某的行為並非屬於上述三種線索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李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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