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9 案例分析——对合犯立功情节的审查

一、基本案情

去年笔者代理了一起强迫卖淫案,未成人甲和乙强迫未成年人丙卖淫,甲联系出租车司机丁让其帮忙介绍嫖客,出租车司机联系上嫖客李某,李某由于没有时间,又介绍给好友赵某。案发后,李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李某为了争取从轻处理,不仅如实供述了该次介绍卖淫的行为,还主动供述了另外一个出租车司机戊多次介绍其嫖娼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戊利用其开出租车的便利,多次帮助卖淫女介绍嫖客并从中获利,其行为也涉嫌介绍卖淫罪。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立功?

二、争议焦点

李某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立功并予以从轻处罚?

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能够认定为立功,因为其检举的戊向其介绍卖淫女的行为与其自己的嫖娼行为属于对合犯的范畴,李某如实交待自己的嫖娼行为必然会涉及他人向其卖淫的相关行为,这种包含的内容决定着李某的检举行为属于其主动交待自己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立功,虽然其检举的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包含自己嫖娼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并不影响其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成立,经查证属实后,应当依法认定为立功。

四、观点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检举行为构成立功。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对合犯通常是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根据定义,对合犯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双方触犯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典型的代表是重婚罪;二是双方触犯的罪名与法定刑不相同的情形,如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片面的对合犯,即只有一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根据对合犯的分类,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片面的对合犯,因为李某单存的嫖娼行为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向其介绍卖淫女,介绍卖淫的当事人才构成刑事犯罪。

其次,李某检举的是其介绍卖淫行为外的其他介绍卖淫行为,出租车司机戊向李某介绍卖淫女的行为与本案李某介绍卖淫的行为没有关联性,也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所检举的介绍卖淫行为虽然与其本人的行政违法嫖娼行为存在关联性,但是其在如实交待自己嫖娼行为时,完全可以不讲出租车司机戊某的介绍卖淫行为,其完全可以对于具体的嫖娼经历进行一带而过,或者对其嫖娼的时间、地点、介绍人等情况模糊的供述出来,公安机关如果只是根据李某的这些供述,根本无法锁定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戊。因此,李某在供述自己嫖娼行为时,如实准确的提供了出租车司机戊介绍卖淫的事实,成功的帮助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而且经查证属实。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 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当认定为立功。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对三种途径获得的犯罪线索予以禁止,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并非属于上述三种线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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