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8 彭陽一男子騎摩托車意外身亡,其他五人卻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2018年4月1日,彭陽縣某鄉鎮人民政府接到本鄉鎮某村委會的報告,稱該村一名小組長孫某於3月29日晚飲酒後騎摩托車回家途中摔倒後意外死亡,其家屬10餘人聚集在村部,要求一同飲酒的其他5人賠償孫某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等損失共計50餘萬元。

彭陽一男子騎摩托車意外身亡,其他五人卻承擔賠償責任

調解過程

接到報告後,政府鄉鎮長、鄉鎮人大主席、村第一書記和司法所工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對死者家屬進行安撫,穩控局面,同時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瞭解。針對死者家屬提出與死者一同飲酒者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死者生前因工作晚回家途中意外死亡是否應享受工傷賠償等問題,司法所工作人員現場向各方當事人解釋了《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工傷條例》等相關法律條文以及彭陽縣關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相關規定。

彭陽一男子騎摩托車意外身亡,其他五人卻承擔賠償責任

調解結果

經過工作人員的耐心勸說,最終各方當事人都做出了讓步,達成了一致共識:該事件中,與孫某同飲者5人因沒有盡到提醒、勸阻、看護、照料、護送、通知等義務,因而具有過錯,應向孫某家屬賠償孫某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等損失16萬元。各方當事人當場簽訂協議並支付了全部款項。至此,一起因飲酒意外死亡引發的賠償糾紛得以順利解決。

法治觀點

1\\村組幹部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並不是從村委會領取工資或者報酬,因此孫某與村委會之間既非勞動關係,又非僱傭關係,享受工傷沒有法律依據。

2\\孫某在工作結束與他人飲酒後獨自騎摩托車回家發生意外死亡,一同飲酒者5人在孫某飲酒後沒有盡到提醒、勸阻、看護、照料、護送、通知等義務,而是採取放任的態度,對孫某的生命安全不管不問,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3\\孫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有辨別和控制能力,應對過度飲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有清醒的認識。孫某在飲酒前明知自己要騎摩托車上路行駛而未能控制自己的飲酒量,對醉酒騎摩托車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預知,醉酒騎摩托車的行為,有嚴重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4\\彭陽縣政法部門已將抬屍鬧事列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打擊行為。家屬應冷靜對待事件,調解不成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不要觸犯法律法規。

彭陽一男子騎摩托車意外身亡,其他五人卻承擔賠償責任

與人共同飲酒,如果出現事故,有四種情況同飲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生命誠可貴,小編在此提醒大家:一是作為個人來說,謹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若明知聚會飲酒,可選擇打車往返,不要自己駕車;二是作為親朋好友來說,不要強迫他人飲酒,在對方身體不適或者有其他嚴重疾病時,不要勸其飲酒,在與他人飲酒後,要保證對方安全,要勸阻他人不要酒後駕車。希望大家“高高興興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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