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會計憑證相關附件不齊全,將是會計人員做賬的大忌!

前言

好多會計人員一直還認為,只要報銷費用的記賬憑證底下附有發票,支付的該筆費用稅前扣除和抵扣就萬事大吉了,其實從今年實施的新的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不難看出,發票雖然是重要的扣除憑證,但並不是唯一的扣除憑證,稅務越來越看重憑證的真實性、合理性、相關性以及關聯性。

因此,提醒各位會計人員,會計憑證若是相關附件不齊全,將是會計人員做賬的大忌!

摘選3個小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購進的材料在補開發票時,由於供應商已經註銷,導致沒法開具增值稅發票,那麼在此情況下若是有充分的證據鏈,完全可以做到稅前扣除。

需要的附件如下:

(一)對方工商註銷的證明;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提醒:

若是缺少前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證據,從而致使會計憑證相關附件不齊全,將導致材料成本無法稅前扣除。

案例二

某公司支付了個人買菜的錢200元,由於金額小,會計人員在編制支付款項的記賬憑證時,沒有附上任何的原始憑證,導致無法稅前扣除。

需要的附件是:

取得的收款憑證,收款憑證上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案例三

某公司2017年度支付職工工資60萬元,但是由於均未申報個稅,導致企業所得稅沒法稅前扣除。

需要的附件是:

工資表,而且必須是進行了全員全額個稅申報後的工資表,同時提醒下: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參考四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參考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