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黃某明可否知道證監會有明確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賬戶

證監會《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借證券賬戶!

黃某明可否知道證監會有明確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賬戶


《意見》指出,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公告指出,一段時期以來,部分機構和個人藉助信息系統為客戶開立虛擬證券賬戶,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買賣證券,違反了《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關於證券賬戶實名制、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業務的規定,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

  公告說,近日隨著市場回穩,這些違法現象又出現了捲土重來的勢頭,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場平穩運行,必須予以清理整頓。

  證監會就上述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證監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證監辦發〔2015〕35號)要求,督促證券公司規範信息系統外部接入行為,並於2015年7月底前後完成對證券公司自查情況的核實工作。

  中國證券業協會從2015年8月份開始,依據其《證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評估認證規範》,認真開展相關評估認證工作。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嚴格落實證券賬戶實名制,進一步加強證券賬戶管理,強化對特殊機構賬戶開立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嚴禁賬戶持有人通過證券賬戶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方式違規進行證券交易。

  三、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對通過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買賣證券情形,證券公司應當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交易賬戶及交易操作的合規性,防範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借用本公司證券交易通道違法從事交易活動。

  四、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方,直接或者間接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應當清理整頓。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發佈前的存量可以持續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規範,但不得新增客戶、賬戶和資產。

  五、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六、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上述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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