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政策解讀」喜訊!國家又給小微企業發稅收優惠紅包

為了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2018年7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以下簡稱“77號文”),通知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這將意味著有更多的小微企業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本期,我們對於減免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進行解讀:

一、 分清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

77號文所指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針對企業所得稅的特定優惠對象,它既可以是小規模納稅人,又可以是一般納稅人,只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1.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2. 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同時滿足: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政策解讀」喜訊!國家又給小微企業發稅收優惠紅包

其中需注意:

①從業人數是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②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即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③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扣除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 核定徵收企業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規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政策解讀」喜訊!國家又給小微企業發稅收優惠紅包

三、 享受優惠事項自行判別

《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的規定,2014年及以後年度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只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季度納稅申報表,填了“所屬行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相關指標,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但企業需按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雖然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大大簡化了企業辦理稅收優惠的工作,但卻加大企業如實申報的責任,所以企業應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相關指標,並有義務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並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如果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產業等不符,不能證實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微信號:SEAPOWER-TAX)

關注我們:處女座的較真boy解析稅務那點事,實事求是,專業靠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