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0 律師幫你瞭解:什麼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謄,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

相關刑法條文鏈接:【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2010年5月7日)

第七十四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ー條)】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相關參考案例之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捏造”的的認定[參見《刑事審判參考》第85號案例

只有同時具備“捏造”和“散佈”虛偽事實的行為,才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對刑法條文中的“捏捏造”的理解,應考慮具體罪名罪狀中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相相互關係,作出不同的界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中的“捏造虛偽事實”則既可包括無中生有,憑空編造全部虛假事實的情形,也包括添油加醋,惡意歪曲、誇大事實或編造部分虛假事實的情形。因為,無論是捏造整個虛假的事實,還是捏造部分虛假的事實,只要加以散佈,都可以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給競爭對手造成經濟損失,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

相關參考案例之二: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謄罪中“造成重大損失”的認定[參見《刑事審判參考》第85號案例。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必須“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直接經濟損失,如商品嚴重滯銷、產品被大量退回、合同被停止履行、企業商譽顯著降低、馳名產品聲譽受到嚴重侵損,銷售額和利潤嚴重減少、應得收入大量減少、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大幅度下跌、商譽以及其他無形資產的價值顯著降低,等等。直接經濟損失應當既包括有形的、可直接計算的財產損失,如因產品被退回所造成的收入減少,也包括無形的、需加以評估的財產損失,如企業商譽價值的降低,不能將直接經濟損失只理解為可以直接計算的損失,而忽略了需通過評估加以測算的損失。但對於被害人為了恢復受到損害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所投入的資金(如廣告費用等)或者為制止不法侵害事件而擴大的開支(如如訴訟費用等)間接經濟損失,不應認定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所造成的損失,一般只在量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時酌情加以考慮。應強調的是,在具體認定損害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時,應特別注意損害行為與經濟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即不能將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的行為無因果關係和不是行為必然造成的損失計算在內。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行為人在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過程中的除“重大損失”以外的嚴重情節,如多次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因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被有關主管部門處罰後又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虛構並散佈的虛偽事實傳播面較廣、在消消費者中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使用惡劣的手段、捏造惡毒事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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