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0 律师帮你了解: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刑法条文链接:【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

第七十四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ー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相关参考案例之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捏造”的的认定[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85号案例

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刑法条文中的“捏捏造”的理解,应考虑具体罪名罪状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相相互关系,作出不同的界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捏造虛伪事实”则既可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虛假事实的情形,也包括添油加醋,恶意歪曲、夸大事实或编造部分虚假事实的情形。因为,无论是捏造整个虚假的事实,还是捏造部分虚假的事实,只要加以散布,都可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竞争对手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相关参考案例之二:损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誊罪中“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85号案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必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直接经济损失,如商品严重滞销、产品被大量退回、合同被停止履行、企业商誉显著降低、驰名产品声誉受到严重侵损,销售额和利润严重减少、应得收入大量减少、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商誉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显著降低,等等。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既包括有形的、可直接计算的财产损失,如因产品被退回所造成的收入减少,也包括无形的、需加以评估的财产损失,如企业商誉价值的降低,不能将直接经济损失只理解为可以直接计算的损失,而忽略了需通过评估加以测算的损失。但对于被害人为了恢复受到损害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所投入的资金(如广告费用等)或者为制止不法侵害事件而扩大的开支(如如诉讼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不应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只在量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时酌情加以考虑。应强调的是,在具体认定损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特别注意损害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能将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和不是行为必然造成的损失计算在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过程中的除“重大损失”以外的严重情节,如多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后又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虚构并散布的虚伪事实传播面较广、在消消费者中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使用恶劣的手段、捏造恶毒事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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