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右玉縣人民法院對右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曹喜青等8人共同或分別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曹某青以梁某、賀某傑為骨幹成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村幹部與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荒溝填埋合同,情節嚴重;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對其毆打、將其捅傷;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欺行霸市,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曹某青為首,被告人梁某、賀某傑為骨幹成員,糾集被告人趙某、劉某權、王某龍、蔡某、王某珍等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共同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青起組織、領導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梁某、賀某傑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趙某、劉某權、王某龍、蔡某、王某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曹某青、王某珍犯強迫交易罪定性不準確,予以糾正。
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曹某青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梁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被告人賀某傑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趙某、劉某權、王某龍、蔡某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判處一年一個月到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珍犯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群眾代表旁聽庭審。同時,通過右玉法院訴訟服務大廳顯示屏、縣城十字街LED大屏幕、新浪網、中國庭審公開網對本案庭審進行了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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