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河北省:礦山項目建設要明確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

河北省加強礦山建設項目環境管理

礦山項目建設要明確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

河北新聞網訊(記者段麗茜)省環保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強礦山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意見的通知》提出,礦山項目建設要明確施工期、運行期、閉礦期的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對受礦山開採影響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礎設施等環境保護目標,要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

堅持問題導向和生態優先原則,對礦山項目涉及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驗、生態保護與恢復治理措施不落實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嚴懲重罰,切實加強礦山環境保護,提升礦山開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水平。

嚴格環評管理,礦山開發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文件未經批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重點流域、區域、京津冀生態涵養區,未經環評審批擅自建設礦山項目,一律依法責令停止建設,責令恢復原狀;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未落實的,不得受理審批其環評文件。

礦山整合、改擴建項目對歷史形成或現有工程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要明確治理恢復責任主體,按要求進行治理。未完成生態恢復治理任務的礦山開發項目,不得批准其新、擴、改建環評文件。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竣工環保驗收,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對環境影響較大的礦山項目,運行3至5年應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對地方審批礦山開發項目進行“三同時”全面清理,重點對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驗、生態環境破壞嚴重、超標排放、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實施分類清理整頓。對未依法履行環評審批,且處於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紅線、自然保護區等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違規礦山項目,依法責令關閉。對依法關閉礦山,礦山企業作為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的責任主體,必須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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