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 車主要求3倍賠償 一審勝訴

去年10月,申先生在白水縣鑫源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鑫源汽車”)花4萬多元買了輛長安牌小汽車,去年10月26日在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掛牌時,被告知“該車已停止銷售”,無法掛牌。同時,申先生還發現該車是召回車輛,但在購車時這兩個信息銷售方均未告知。因賠償未達成一致,車主向法院提出訴訟,認為銷售商存在欺詐行為,要求3倍賠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車主訴求。

“剛買新車已停售,掛不上牌”

提起去年國慶節購買的汽車,申先生一臉愁容,指著家中的長安牌小汽車告訴記者,去年10月4日,他在鑫源汽車看上了一輛長安牌小汽車,價格4萬多元,就支付了16800元首付款,並辦理了車貸手續。

去年10月13日拿到了鑫源汽車的上級代理商渝長公司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後,申先生到白水縣車管所掛牌沒掛上,10月26日又到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辦理掛牌手續,工作人員說該車已停止銷售不能辦理,並出具了退辦憑證。

“退辦憑證上寫著該車停售日期是2017年9月28日,是在我購車前就停售了。但鑫源汽車並未將此信息告知我,我上網查詢這個車型,意外發現在2017年1月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佈該車型的召回公告,而我買的車剛好就在召回範圍,鑫源汽車也未將此信息告知我。”申先生說。

申先生找鑫源汽車協商退車事宜,“去過幾次,雖然鑫源汽車提出瞭解決方案,但我覺得買車前鑫源汽車故意隱瞞了關於該車重要信息,存在欺詐行為。我提出退車和補償訴求,但對方只答應退車款,我便將鑫源汽車告到法院。”

一審判銷售商賠3倍車價款

19日,記者從申先生提供的資料上看到,車輛出廠合格證顯示該車發證日期為2016年2月24日,而2017年1月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佈該車型的召回公告顯示,召回2014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日(含)生產的該型車,申先生所購車輛在召回範圍。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出具的退辦憑證顯示,該車停止銷售日期為2017年9月28日,而發票開票日期為2017年10月13日,故予以退檔,出具日期為2017年10月26日。

白水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申先生所購車輛在召回範圍內,銷售商隱瞞了該車曾屬“召回車輛”這一信息,致使申先生對銷售車輛曾存在缺陷喪失知情權,從而構成商業欺詐。今年9月3日法院判決撤銷雙方間的汽車買賣合同,退還車輛購車款,鑫源汽車與陝西渝長貿易有限公司賠償3倍車價款共計131700元。

鑫源汽車:對判決有異議,已提出上訴

19日上午,鑫源汽車一負責人稱,申先生購車時,店方對車輛停售一事並不知情,上級代理商和廠方也未告知此事。對於是召回車輛而未告知申先生一事,該負責人表示:“在出售前,知道該車是召回車,但我們覺著沒必要告訴消費者,因為車輛已修復。”

對於白水縣法院賠償申先生3倍車價款的一審判決,該負責人說:“我們對法院判決有異議,9月14日已向渭南市中院上訴。”

那麼,渝長公司到底有無將車輛停售信息告知鑫源汽車呢?19日上午,渝長公司一工作人員回覆稱,會將問題反映給相關領導,之後再答覆。截至昨日記者發稿前,仍未收到渝長公司回覆。

對申先生所購車輛停售是否會提前告知所有代理商及召回車輛銷售前是否必須告知消費者,19日下午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回覆稱,會盡快調查落實處理。但對於記者提出的兩個問題,並未正面回應。 華商報記者 唐保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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