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 车主要求3倍赔偿 一审胜诉

去年10月,申先生在白水县鑫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源汽车”)花4万多元买了辆长安牌小汽车,去年10月26日在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挂牌时,被告知“该车已停止销售”,无法挂牌。同时,申先生还发现该车是召回车辆,但在购车时这两个信息销售方均未告知。因赔偿未达成一致,车主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3倍赔偿,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车主诉求。

“刚买新车已停售,挂不上牌”

提起去年国庆节购买的汽车,申先生一脸愁容,指着家中的长安牌小汽车告诉记者,去年10月4日,他在鑫源汽车看上了一辆长安牌小汽车,价格4万多元,就支付了16800元首付款,并办理了车贷手续。

去年10月13日拿到了鑫源汽车的上级代理商渝长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申先生到白水县车管所挂牌没挂上,10月26日又到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挂牌手续,工作人员说该车已停止销售不能办理,并出具了退办凭证。

“退办凭证上写着该车停售日期是2017年9月28日,是在我购车前就停售了。但鑫源汽车并未将此信息告知我,我上网查询这个车型,意外发现在2017年1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该车型的召回公告,而我买的车刚好就在召回范围,鑫源汽车也未将此信息告知我。”申先生说。

申先生找鑫源汽车协商退车事宜,“去过几次,虽然鑫源汽车提出了解决方案,但我觉得买车前鑫源汽车故意隐瞒了关于该车重要信息,存在欺诈行为。我提出退车和补偿诉求,但对方只答应退车款,我便将鑫源汽车告到法院。”

一审判销售商赔3倍车价款

19日,记者从申先生提供的资料上看到,车辆出厂合格证显示该车发证日期为2016年2月24日,而2017年1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该车型的召回公告显示,召回2014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日(含)生产的该型车,申先生所购车辆在召回范围。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退办凭证显示,该车停止销售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而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故予以退档,出具日期为2017年10月26日。

白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申先生所购车辆在召回范围内,销售商隐瞒了该车曾属“召回车辆”这一信息,致使申先生对销售车辆曾存在缺陷丧失知情权,从而构成商业欺诈。今年9月3日法院判决撤销双方间的汽车买卖合同,退还车辆购车款,鑫源汽车与陕西渝长贸易有限公司赔偿3倍车价款共计131700元。

鑫源汽车:对判决有异议,已提出上诉

19日上午,鑫源汽车一负责人称,申先生购车时,店方对车辆停售一事并不知情,上级代理商和厂方也未告知此事。对于是召回车辆而未告知申先生一事,该负责人表示:“在出售前,知道该车是召回车,但我们觉着没必要告诉消费者,因为车辆已修复。”

对于白水县法院赔偿申先生3倍车价款的一审判决,该负责人说:“我们对法院判决有异议,9月14日已向渭南市中院上诉。”

那么,渝长公司到底有无将车辆停售信息告知鑫源汽车呢?19日上午,渝长公司一工作人员回复称,会将问题反映给相关领导,之后再答复。截至昨日记者发稿前,仍未收到渝长公司回复。

对申先生所购车辆停售是否会提前告知所有代理商及召回车辆销售前是否必须告知消费者,19日下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回复称,会尽快调查落实处理。但对于记者提出的两个问题,并未正面回应。 华商报记者 唐保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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