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健
被執行人死亡,繼承人應當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對被執行人的債務負償還責任。
我們都知道“父債子還”,但是前提就是繼承人繼承了被執行人(被繼承人)遺產,如果繼承人沒有明確表明放棄繼承被執行人的遺產,一般推定已經繼承。
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追加繼承人為被執行人,但是繼承人承擔責任以其繼承的遺產範圍為限,並不能執行繼承人的全部財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
然而,如果被執行人死亡後,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被執行人的遺產(需要提交書面聲明、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明材料),並且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如果申請執行人也沒有證據證明繼承人已經繼承遺產,經法院審查認定繼承人沒有繼承的,繼承人可以不用承擔償還責任。但執行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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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執行人死亡,繼承人是否要擔責任?這個問題,還是需要按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一般‘老賴’被宣告失蹤或死亡後,所欠債務將由他的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親朋好友等)從其財產中來支付。
假如代管人拒絕支付,債權人可以通過起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當初TA借錢的時候有擔保人,擔保人也需要履行還款職責。
即:
如果債務人有遺產,以其遺產償還債務
如果債務人的遺產已經被其繼承人繼承,尤其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如果債務人沒有遺產,就由擔保人承擔相應債務償還責任 。
如果沒有遺產也沒有擔保人, 那可能就得自認倒黴了!
另附申請老賴失蹤或死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下落不明四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構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法院受理後,會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一年(滿足上述條件3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滿後,法院就會根據事實,做出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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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涉及到執行程序中如何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種規定: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
其實這是和繼承法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如果被執行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麼執行的財產只能在遺產範圍內進行執行,不能超過這個界限,當然,繼承人同意全部償還的除外。
繼承人也可以放棄繼承,那直接執行遺產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