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 員工工資由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發放,能否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在勞動爭議類執行案件中,很多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經過法院查詢後公司名下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以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之間存在財產混同為由申請人民法院追加其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並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通過個人賬戶向員工發放工資及獎金的銀行轉賬記錄。對於上述問題,不同的法院之間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那工資有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發放,能否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呢?

員工工資由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發放,能否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如果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直接追加。一人有限公司是指有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投資設立的公司。由於公司股東只有一人,很容易出現財產混同的現象,因此法律要求一人有限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的,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員工工資有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發放,已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規定的前提,因此可以直接追加。

員工工資由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發放,能否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直接追加。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現代企業最經常採用的形式。在上述兩種公司形式中,股東個人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完全分離,股東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能夠證明員工工資有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發放,那麼可以證明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財產存在混同的現象。那麼財產混同能否作為追加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呢?我認為不能理由如下。

員工工資由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發放,能否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股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相分離。就算將來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負債累累也不會波及到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受到很大的歡迎,越來越成為世界上所有國家的主流。如果僅僅因為財產混同就可以否認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那麼將會使這種形式名存實亡。

員工工資由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發放,能否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其次,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追加當事人的程序比較簡單,僅僅經過合議庭合議就可以直接追加。執行程序中並不存在審判程序中的舉證質證等程序,也不能給雙方當事人表達陳述自己意見和觀點的機會。如果僅僅因為存在財產混同就可以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一方面存在不謹慎不嚴謹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很可能會造成追加錯誤,帶來難以挽回的後果。

員工工資由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發放,能否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最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僅僅規定一人有限公司存在財產混同時可以追加,而沒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上述司法解釋時一定也考慮到了上述情況,因此也認為不能直接追加。

員工工資由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發放,能否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可以以《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為依據,以財產混同為由提起訴訟刺破公司的面紗,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如果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麼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以後,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法定代表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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