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 员工工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能否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在劳动争议类执行案件中,很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过法院查询后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账户向员工发放工资及奖金的银行转账记录。对于上述问题,不同的法院之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那工资有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能否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呢?

员工工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能否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追加。一人有限公司是指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由于公司股东只有一人,很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的现象,因此法律要求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员工工资有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的前提,因此可以直接追加。

员工工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能否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直接追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最经常采用的形式。在上述两种公司形式中,股东个人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完全分离,股东均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能够证明员工工资有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那么可以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的现象。那么财产混同能否作为追加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呢?我认为不能理由如下。

员工工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能否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相分离。就算将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也不会波及到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受到很大的欢迎,越来越成为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主流。如果仅仅因为财产混同就可以否认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那么将会使这种形式名存实亡。

员工工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能否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其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比较简单,仅仅经过合议庭合议就可以直接追加。执行程序中并不存在审判程序中的举证质证等程序,也不能给双方当事人表达陈述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机会。如果仅仅因为存在财产混同就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一方面存在不谨慎不严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很可能会造成追加错误,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员工工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能否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仅仅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时可以追加,而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上述司法解释时一定也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因此也认为不能直接追加。

员工工资由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能否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以《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为依据,以财产混同为由提起诉讼刺破公司的面纱,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