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快速執結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近日,在桂陽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被執行人劉某向申請執行人胡某當場交付賠償款7700元,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順利執結完畢。

2017年9月17日,未成年人駱某駕駛從汪某處借來的普通兩輪摩托車,搭乘胡某途經某路段左轉彎時,與從另一方向駛來的由劉某駕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駱某、劉某以及胡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經認定,駱某屬於未成年人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上路行駛,安全意識差,未按標誌、標線行駛,在雙黃實線路段違規左轉彎,在遇事時未能採取有效的避讓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駕車未能確保安全道行,遇事時採取措施制動不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胡某無責任。

案經桂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劉某賠償胡某各項經濟損失12596元;其他兩人及保險公司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劉某並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無奈之下,胡某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執行後,執行法官迅速聯繫被執行人劉某。當通過電話得知劉某做工時因腿被燙傷,正在桂陽縣某醫院病房住院時,一刻也不耽誤,迅速出動趕往劉某住院的病房,與其經過一番傾心交談,耐心告知其該執行案件的權利和義務,並向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等材料。

在與被執行人劉某的交談中,執行法官得知劉某的家庭情況很不樂觀,妻子有精神分裂症,需要長期用藥,父親癱瘓,需要長期照顧,有兩個孩子,還在讀書,家裡所有經濟來源全靠他一個人。

瞭解到劉某家庭經濟困難後,執行法官第一時間與申請執行人胡某的母親取得了聯繫,向胡某的母親說明了劉某家確實經濟困難。經過執行法官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勸說,胡某母親與劉某達成和解協議,劉某主動一次性支付胡某賠償款7700元,至此,該案順利執結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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