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判了!哈爾濱這24名為非作惡的黑惡勢力被判決!

判了!哈爾濱這24名為非作惡的黑惡勢力被判決!

按照省法院和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部署,2019年3月26日上午,市法院組織阿城區法院等4個基層法院對2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和2件惡勢力犯罪案件的24名被告人同步進行了公開宣判。

這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哈爾濱市組織的第7批集中公開宣判。這4件案件,有通過賄選手段把持農村基層政權,大肆實施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非法持有槍支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有為在聾啞人圈內逞強立威,糾集多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及搶劫犯罪的惡勢力犯罪團伙。還有之前判處的楊志、呂建軍等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的漏犯。24名被告人分別被依法判處二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個人財產及罰金。

本次宣判的4件案件中,平房區法院宣判的1件惡勢力犯罪案件,因部分被告人犯罪時未成年,本次新聞發佈會不予通報。

判了!哈尔滨这24名为非作恶的黑恶势力被判决!
判了!哈尔滨这24名为非作恶的黑恶势力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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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區法院宣判的周廣寶等1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職務侵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挪用資金案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2009年,周廣寶任五常市五常鎮萬寶山村黨支部書記、陳文財任村委會主任後,通過內定候選人的方式先後任命陳文財兒子陳騰龍、周廣寶侄子周生輝擔任萬寶山村團委書記兼任民兵連長,安排周廣寶哥哥、周生輝父親周廣軍任村委會司機。周廣寶、陳文財把持村基層政權後,開始壟斷控制農村資源,進行非法轉讓土地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

2014年12月,在萬寶山村“兩委”換屆選舉中,周廣寶、陳文財以植樹、種草需支付誤工費為名用集體資金進行賄選,向66位參加選舉的村民代表每人支付100元,使周廣寶、陳文財分別連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陳騰龍、周廣軍、周生輝繼續在村委會任職,蔡慶任萬寶山村民兵連長及八屯屯長。逐漸形成了以周廣寶為組織領導者,陳文財、陳騰龍、周廣軍、周生輝為積極參加者,蔡慶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16年9月,周廣寶任五常市五常鎮武裝部長。為長期把持萬寶山村基層權力,2016年11月,周廣寶違規成立未經依法登記、批准,私設個人賬戶進行經營活動的萬寶山村股份經濟聯合社,周廣寶任董事長,陳騰龍任副董事長,周廣軍任第三分社社長。股份經濟聯合社事務由周廣寶決策、指揮、管理。陳文財時任村黨支部書記,不僅未有效行使村黨組織職權,還積極參與該組織的犯罪活動。

周廣寶等人有組織地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以違法手段聚斂錢財,攫取非法利益1760.2812萬元,通過經濟利益輸送,維持和密切組織成員關係。除用於賄選費用支出外,周廣寶安排陳文財給付毆打上訪人的姜濤2萬元,向陳文財、陳騰龍、周廣軍、周生輝、蔡慶等組織成員發放工資。2009年,通過周廣寶聯繫,將萬寶山村修路工程交由周廣軍,為周廣軍獲取經濟利益。2014年至2015年,在萬寶山村路燈安裝施工活動中,為陳騰龍、蔡慶獲取經濟利益。2015年組織成員陳騰龍、周生輝打傷他人之後,周廣寶向時任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劉晏打電話尋求庇護。在陳騰龍、周生輝被判處刑罰後,繼續提拔二人為其所用。

為確立、維護、擴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勢力、影響、利益,2009年至2014年期間,周廣寶等人多次實施犯罪活動,其中非法轉讓土地13起,周廣寶、陳文財把持的村委會獲利981.258萬元。周廣寶指使組織成員陳文財、陳騰龍、周廣軍、周生輝、蔡慶糾集他人有分有合、有預謀地在公共場所蒙面持械毆打揭發、檢舉犯罪組織的被害人馮某某等人,致4名被害人輕傷。周廣寶等人還非法對外來戶強行收取房屋土地佔地費,以用剷車推大門、倒垃圾、威脅、恐嚇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犯罪34起,迫使趙某某等31戶外來戶繳納佔地款現金和出具欠條合計147.4232萬元,造成部分外來戶長期不敢回家。2012年底,周廣寶、陳文財把持基層政權後,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侵佔集體資金,其中周廣寶侵佔非法轉讓土地款402萬元,周廣寶、陳文財夥同蔡連斌共同侵佔村集體資金39.6萬元。2009年9月和2012年10月,原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晏找到周廣寶幫助其運作購買、承包萬寶山村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周廣寶兩次非法收受劉晏賄賂款共計190萬元。

以周廣寶為首的犯罪組織,除實施上述犯罪活動外,還實施了下列欺壓百姓的違法行為:對不同意賣地給村委會的村民,周廣寶指使他人對楊某某拳打腳踢,欺騙、恐嚇村民冷某、於某等人將土地低價收走後高價轉賣。將葉忠斌自1982年開始承包的土地,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方式強行剝奪承包經營權,並於2013年虛假轉包給姜濤,實際賣給哈爾濱銘建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2011年5月,王某某阻止陳文財帶人在其租給村裡的土地上挖土時,陳文財對其辱罵,並拳打腳踢,王某某迫於周廣寶、陳文財的勢力,和解了事。2014年,在萬寶山村租地的孫某因種的藥材和樹苗賠償被周廣寶剋扣問題舉報周廣寶,陳文財、周廣軍等人對孫某進行毆打。2017年,村民王某某以71萬價款出讓土地時,周廣寶以未經村委會同意為名不同意其交易,王某某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只收取52萬元,餘款19萬元被周廣寶以村委會名義剋扣。

以周廣寶為首的犯罪組織通過賄選把持基層政權,嚴重損害了黨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通過實施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敲詐勒索、職務侵佔犯罪,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形成了一定經濟實力。為壯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聲勢,維護非法權威和既得政治、經濟利益,橫行鄉里,欺壓殘害群眾,壟斷萬寶山村土地、房屋交易,嚴重破壞了萬寶山村的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事實

周廣寶、陳文財,以基層村級組織政權為掩護,把村民依法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進行非法徵收,或以入股名義獲得村民土地使用權後又以村集體的名義非法轉讓13起,一般農田共計666.39畝,獲取土地轉讓款3587.387萬元,非法獲利981.258萬元。

(三)故意傷害事實

被告人周廣寶指使組織成員陳文財、陳騰龍、周廣軍、周生輝、蔡慶糾集被告人潘鋒、姜濤、喬磊、劉迪、李長明、史小明以暴力手段對上訪的村民馮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公共場所蒙面持械進行毆打,造成4人輕傷。

(四)敲詐勒索事實

2016年11月,萬寶山村成立了未經依法登記及批准便進行經營活動的萬寶山村股份經濟聯合社,周廣寶任董事長,任命陳騰龍為副董事長,周廣軍為第三分社社長。周廣寶組織召開會議,陳文財、陳騰龍、周廣軍參會,對以繳納宅基地佔地款的名義,收取本村外來戶房屋土地佔地款的決議予以支持,採取連續下發《送達通知書》、《催繳通知書》、《公開拍賣通知書》形式,對聯合社三個分社的外來戶下發催繳通知書,周廣軍積極參與下發通知併到戶催繳,以不繳納佔地款就拍賣外來戶房屋和土地相要挾,迫使外來戶繳納。對外來戶明確表示無能力繳納宅基地佔地款的,周廣寶帶領周廣軍等人用剷車將於某某家、周某某家大門推倒,將生活垃圾堆到董某某家大門口,後又採取將大門推倒的方式威脅、恐嚇,迫使外來戶繳納宅基地佔地款。周廣寶、陳文財、陳騰龍、周廣軍實施敲詐勒索犯罪34起,其中4起未遂,7起既遂,23起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共計敲詐勒索147.4232萬元,既遂64.8 283萬元,未遂82.5949萬元。

(五)尋釁滋事事實

2015年6月3日21時許,金家旭(已判刑)與封起超(另案處理)在黑龍江省五常市馬克酒吧飲酒時,封起超與同在酒吧飲酒的楊志雙因瑣事發生爭執,楊志雙持刀將封起超頭部砍傷。後楊志雙乘坐於志剛駕駛的黑LH9940號出租車離開。封起超將此事告知金家旭後,與其駕車追趕該出租車,同時金家旭通過電話糾集王佳旺(已判刑)讓其亦駕車追趕。當於志剛駕駛的出租車行至五常市城管局附近時,楊志雙發覺被跟蹤遂持刀下車,金家旭、王佳旺、封起超持電棍、白色塑料管、磚頭等器物追打楊志雙,楊志雙遂返回出租車內躲避,三人打砸該車,將車窗玻璃、風擋玻璃、車門、機器蓋、大燈等砸壞,將兇器伸入車內對楊志雙進行毆打,之後三人離開。當日22時許,金家旭、王佳旺將封起超送至五常市人民醫院治療,代宇嘉、楊松(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周生輝、陳騰龍得知此事亦前往醫院探望。金家旭、王佳旺、代宇嘉、楊松、周生輝、陳騰龍在醫院乘坐電梯至一樓大廳時與前往該醫院治療的楊志雙相遇,金家旭指認楊志雙為打傷封起超的人,隨即金家旭、王佳旺、代宇嘉、楊松、周生輝、陳騰龍六人上前對楊志雙拳打腳踢,直至其昏迷。楊志雙多發肋骨骨折,左側氣胸,右手皮膚裂傷,閉合性顱腦損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其傷情評定為輕傷二級。案發後,周生輝、陳騰龍及金家旭、王佳旺、代宇嘉、楊松共同賠償楊志雙經濟損失30萬元。

(六)職務侵佔事實

1.2012年12月14日,哈爾濱市銘建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劉捍衛向五常市五常鎮萬寶山村支付土地轉讓款1200萬元,周廣寶讓其將400萬元轉入萬寶山村的集體賬戶內,將800萬元匯入村會計於湘富(系周廣寶妻子的外公)的建設銀行賬戶內,該卡的實際使用人為周廣寶。後周廣寶將398萬元轉入村會計蔡連斌個人賬戶,用於非法收購村民的土地,將402萬元轉入周廣寶個人賬戶及其妻子李雪的個人賬戶內,據為已有。

2.2012年12月底,哈爾濱市銘建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劉捍衛向五常市五常鎮萬寶山村支付土地轉讓款1200萬元,該徵地區域內有近4000平方米為公共道路,土地轉讓款39.6萬元應歸萬寶山村集體所有。周廣寶、陳文財、蔡連斌利用職務之便,將39.6萬元非法侵佔,每人得款13.2萬元。案發後,蔡連斌退賠13.2萬元。

(七)挪用資金事實

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7日,蔡連斌兩次分別挪用存在其建設銀行賬戶內的萬寶山村集體公款290萬元、40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獲取非法所得9203元。

(八)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事實

1.2009年9月,周廣寶在任五常市五常鎮萬寶山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接受時任五常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晏(另案處理)請託,收受劉晏90萬元,幫助其運作購買萬寶山村14.7729萬平方米土地。 2009年9月15日,周廣寶、陳文財代表萬寶山村與劉晏借用的黑龍江省綠寶林農綜合開發公司簽訂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

2.2012年10月,周廣寶在任五常市五常鎮萬寶山村黨支部書記期間,接受劉晏請託,收受劉晏現金100萬元。後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方式廢止了原承包人葉忠彬的承包合同,與劉晏指派的張成(另案處理)、周廣寶指派的姜濤重新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幫助劉晏購得1.2萬餘平方米土地。

(九)非法持有槍支事實

2018年1月29日,五常市公安局在對喬磊進行抓捕時,在其位於五常市五常鎮龍鳳鄉西局子村的家中查獲雙筒獵槍一支,獵槍子彈79發,鋼釘及鉛彈若干。經鑑定,送檢的疑似長槍系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國家法律規定的槍支。

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以周廣寶為組織、領導者,陳文財、陳騰龍、周廣軍、周生輝為積極參加者,蔡慶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在村委會選舉過程中通過賄選手段,讓犯罪集團部分成員成為村委會的主要成員,進而把持基層村組織,後又成立以周廣寶為董事長的萬寶山村股份經濟聯合社,以基層村級組織政權為依託,將萬寶山村集體土地進行非法轉讓,以萬寶山村股份經濟聯合社的經濟活動為掩護,非法強行收取村外來戶資金,為犯罪集團及其成員攫取非法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周廣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夥同團伙成員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指使團夥成員並糾集他人持械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三起,致四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周廣寶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陳文財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周廣寶指使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夥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二起,致三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陳騰龍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夥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二起,致三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周廣軍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夥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一起,致二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周生輝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夥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三起,致四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蔡慶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夥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二起,致三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蔡連斌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蔡連斌主動交代挪用資金及職務侵佔犯罪事實,屬自首;主動退賠、上繳違法所得,對挪用資金罪予以減輕處罰,職務侵佔罪予以從輕處罰。

喬磊夥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一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潘鋒、姜濤、劉迪、李長明、史小明夥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一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犯罪中周廣寶系主犯,陳文財系從犯。在敲詐勒索犯罪中周廣寶系主犯,陳文財、陳騰龍、周廣軍系從犯。在故意傷害犯罪中周廣寶、陳文財、陳騰龍、周生輝、蔡慶、潘鋒、周廣軍、姜濤、喬磊、劉迪、李長明、史小明均系主犯。在職務侵佔犯罪中周廣寶、陳文財、蔡連斌均系主犯。李長明繫累犯應從重處罰。周廣寶、陳文財、陳騰龍、周廣軍實施的部分敲詐勒索犯罪系未遂。陳騰龍、周生輝夥同他人實施的尋釁滋事犯罪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周廣寶、陳文財、陳騰龍、周生輝、蔡連斌、喬磊犯數罪應並罰。

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敲詐勒索罪、職務侵佔罪、故意傷害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周廣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依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敲詐勒索罪、職務侵佔罪、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文才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依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陳騰龍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依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周生輝、蔡慶等10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四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罰金,部分被告人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責令周廣寶、陳文財、陳騰龍、周廣軍共同退賠敲詐勒索非法所得人民幣64.8283萬元給相應被害人。責令周廣寶退賠職務侵佔非法所得人民幣402萬元;周廣寶、陳文財、蔡連斌共同退賠職務侵佔非法所得人民幣39.6萬元(蔡連斌已退賠13.2萬元),均退賠給黑龍江省五常市五常鎮萬寶山村民委員會。追繳周廣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非法所得人民幣190萬元,蔡連斌挪用資金非法所得人民幣9203元(已追繳),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喬磊的雙筒獵槍一支、獵槍子彈79發、子彈底火及鉛彈予以沒收,由五常市公安局上繳國庫。判決部分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給相應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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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區法院宣判的田鴻鑫等3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盜竊案(楊志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漏犯)

(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2015年,楊志(已判刑)成立哈爾濱志乾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是以辦理無抵押貸款為名,實施套路貸犯罪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由楊志組織領導,採用虛增債務、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簽署空白的租、賣房協議等手段,有組織地對借款人實施敲詐勒索、詐騙、搶劫、盜竊、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間,田鴻鑫、邢軍、徐書博先後加入該犯罪組織。後由楊志出資,開設了由田鴻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哈爾濱志乾開鎖公司。田鴻鑫成為積極參加該組織的骨幹成員,實施了放款、催收及開、換鎖等行為。邢軍、徐書博為該組織成員,實施了放款、催收等行為。該組織的行為破壞了當地的金融管理秩序,嚴重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極其惡劣。

(二)詐騙事實

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3月10日,楊志指使田鴻鑫、邢軍、徐書博等人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協議、買房租房協議後,不付款、少付款,以製造資金走賬流水、單方製造違約等手段要求被害人償還虛高債務,騙取被害人財產。田鴻鑫參與詐騙犯罪11起,犯罪數額共計59.8944萬元,其中既遂48.1344萬元,未遂11.76萬元;邢軍參與詐騙犯罪8起,犯罪數額共計177.3144萬元,其中既遂31.7744萬元,未遂145.54萬元;徐書博參與詐騙犯罪5起,犯罪數額共計149.91萬元,其中既遂2.41萬元,未遂147.5萬元。

(三)敲詐勒索事實

楊志指使田鴻鑫、邢軍、徐書博等人對不能按照虛假借款協議支付“欠款”的被害人採用跟蹤尾隨、電話威脅、到單位滋擾、噴漆堵鎖、強行出租房屋等手段脅迫被害人,勒索財物。田鴻鑫參與敲詐勒索犯罪19起,犯罪數額共計70.947萬元,其中既遂24.587萬元,未遂46.36萬元;邢軍參與敲詐勒索犯罪10起,犯罪數額共計47.732萬元,其中既遂9.822萬元,未遂37.91萬元;徐書博參與敲詐勒索犯罪4起,犯罪數額共計5.86萬元,其中既遂1.31萬元,未遂4.55萬元。

(四)盜竊事實

在楊志指使下,田洪鑫趁在其公司被騙簽訂虛高借款協議未還款的被害人郝某某、唐某某、宴某、龐某、史某某等人家中無人之機,將5名被害人家門鎖撬開進入室內實施盜竊。田鴻鑫共計參與實施入戶盜竊犯罪5起,犯罪數額共計6770元。

道外區人民法院認為,田鴻鑫、邢軍、徐書博參與以楊志為首的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實施套路貸犯罪,其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田鴻鑫為積極參加者,邢軍、徐書博系一般參加者。三被告人參與詐騙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田鴻鑫、邢軍參與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徐書博參與敲詐勒索犯罪數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田鴻鑫夥同他人多次入戶盜竊,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本案部分詐騙犯罪及敲詐勒索犯罪系犯罪未遂。三被告人均犯數罪應並罰。

依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判處田鴻鑫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判處邢軍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判處徐書博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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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區法院宣判的關洪偉尋釁滋事案(呂建軍惡勢力犯罪集團漏犯)

2013年10月20日,哈爾濱市道里區群力街道辦事處暫時委託呂建軍(已判決)經營的哈爾濱建軍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代為管理燕山路市場攤區。2016年11月22日,群力街道辦事處對哈爾濱建軍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下達了燕山路(現更名為嶗山路)市場攤區停止經營的通知,停止暫時委託關係。2017年1月9日,群力街道辦事處將該決定上報道里區集貿攤區管理辦公室。呂建軍為與相鄰的民生尚都農貿綜合大市場爭奪攤位,糾集關洪偉和張曉初、周志國、顧旭、郗金海、錢志剛、於登濱(均已判決)等人,形成惡勢力,實施犯罪活動。

2017年4月27日,關洪偉及張曉初、呂建軍等人預謀後,關洪偉指使郗金海糾集人員於次日到道里區民生尚都小區停車場附近滋事。次日7時許,張曉初、呂建軍、周志國等人來到民生尚都小區瑞園西門停車場處伺機滋事。錢志剛於案發前日受被告人郗金海指使,糾集於登濱及洪斌、楠楠、呂濱(均另案處理)持棍棒到現場附近在車內等候。呂建軍藉故與停車場管理員被害人孫建利、呂意亮(肢體殘疾)發生口角後,張曉初當場以事先約定的動作指使錢志剛、於登濱、呂濱等人使用棍棒對孫建利、呂意亮實施毆打,致孫建利右上肢、左手受傷,呂意亮腿部受傷。孫建利右上肢損傷為輕微傷,左手損傷輕傷二級,呂意亮右小腿部損傷為輕微傷。

道里區人民法院認為,關洪偉為幫助呂建軍爭奪市場攤位,糾集人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關洪偉系主犯。依法判處關洪偉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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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爾濱電視臺新聞綜合頻道 朱蕾

商務合作:1854511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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