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以“圍標”方式投標,一男子獲刑!

以“圍標”方式投標,一男子獲刑!

經濟的快速發展

犯罪的形式也在“與時俱進”

越來越多的經濟類犯罪

開始出現在人們的視線中

這不,在招投標過程中

別有用心的人在走偏門

觸犯了法律……

掛靠公司

以“圍標”方式投標,一男子獲刑!

2015年5月,建寧某農田水利重點項目公開招標,採取摸球確定工程造價下浮率K值的形式確定中標公司。投標前,張某與黃某、謝某等人採取掛靠多家公司,並捆綁在一起,以多個投標人名義參與投標,由張某佈置好每家投標公司的K值。中標後,張某等人作為最後實際施工人,拿出中標價格的7%即24.9萬元作為掛靠公司的分紅。

串通圍標

2017年7月,建寧某公路晉級改造工程公開招標,同樣採取摸球確定工程造價下浮率K值的形式確定中標公司。張某與汪某、蘇某、謝某等人採取掛靠20餘家公司,並捆綁在一起,以多個投標人名義參與投標,由謝某聯繫他人制作工程造價預算中的K值,再由張某、謝某將相應的K值發放給投標人。最終,謝某掛靠的公司中標。中標後,張某、謝某等人以暗標確定分紅比例的形式確定工程施工人,張某成為工程實際施工人,並拿出中標價格的6.8%即52萬作為掛靠公司的分紅。

以“圍標”方式投標,一男子獲刑!

2017年10月,張某再次以同樣的方法掛靠他人公司,對某田間規劃項目進行“圍標”,最終中標。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採取掛靠多家有資質公司,以及與他人串通掛靠多家有資質公司捆綁在一起的手段,以多個投標人名義進行圍標,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鑑於被告人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

法條鏈接

串通投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