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廣東第一鉅貪”張新華等人貪汙受賄案重審,貪汙受賄近4億

11月28日,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張新華貪汙受賄案及章國春等6人貪汙案。

公訴機關指控:

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張新華、章國春等7人利用擔任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管理職務之便,假借企業改制、保護國有資產之名,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隱瞞債權等手段,將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多處國有資產、債權,非法轉至其主持成立並實際控制的廣州市廣田置業有限公司名下。

2006年,張新華等人擅自成立私營性質的廣州新雨田置業有限公司,與廣田公司合併,將上述國有資產全部私有化,共同貪汙國有資產價值人民幣2.96億餘元。

此外,張新華在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過程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賄賂人民幣9780萬元,港幣238萬元。

案件將擇期宣判。

此次開庭審理為發回重審,此前張新華一審被判死刑

張新華,1962年出生,中專文化程度,廣州白雲區人,原任全民所有制企業——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處級幹部,因其腐敗金額曾被稱為“廣東第一鉅貪”。

2014年12月,張新華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貪汙2.84億餘元,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680萬元人民幣和730萬港元,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3529萬港元和450萬元人民幣,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瞭解,原審被告人上訴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

(原題為《“廣東第一鉅貪”張新華等人貪汙受賄案重審:貪汙受賄近4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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