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小倆口買房公婆“贊助”了165萬,離婚後公婆起訴討還,法院:還

杭州一對小夫妻結婚5年後,男方父母以165萬的價格賣了自己的一套房子,給小倆口買新房付了首付。



然而今年初,這對小夫妻離婚了。男方父母因此起訴了兒子和前兒媳婦,說之前的165萬賣房款屬於民間借貸,要求歸還本金及利息。杭州市濱江區法院這樣判……

小倆口買房公婆“贊助”了165萬,離婚後公婆起訴討還,法院:還


2009年9月10日,杭州的小胡與小紅登記結婚。為了讓小倆口買房,小胡父母決定,賣掉一套登記在他們夫婦以及小胡名下的一套房。這套房雖也登記著小胡的名字,但實際出錢的只是小胡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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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日,這套房子通過中介機構以165萬元的價格賣掉,中介機構把165萬轉賬給了小胡。


兩天後,小胡與小紅就以230萬元的價格,在杭州市濱江區某小區買下了一套房。其中的117萬元是小胡支付的,剩下的113萬元則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支付,房子登記在小倆口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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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8日,小胡還跟父母寫下一張借條,“因本人現在沒有經濟條件購買住房,現向父母暫借購房款165萬元,待有條件時歸還,月利息1.2%。


誰料,小胡與小紅的婚姻在即將進入第10個年頭時,亮起紅燈。2019年1月15日,倆人經法院調解離婚。孩子離婚後,小胡父母立馬想到了那165萬的賣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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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出錢給孩子買房,寫上兒媳婦名字,是因為他們是倆口子,現在都離婚了,理應還我們養老錢。”今年3月,老倆口就拿著借條,以民間借貸為由,將兒子、前兒媳婦起訴到法院,要求小胡與小紅共同歸還借款本金165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濱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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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胡父母的賣房款是通過中介機構均轉入小胡名下。與此同時,小胡將其中大部分款項用來購買新房子,且這套房子是以小胡、小紅夫妻名義共同購買的。因此,在資金流轉及用途上,都能印證165萬元債務為小胡、小紅共同債務。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該法律規則是為了解決贈與夫妻一方還是夫妻雙方,但適用該法律規則的前提,是該出資行為已經定性為贈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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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胡父母已經明確該出資款為借款,並要求兒子小胡出具借條以示之。


與此同時,小紅也未能舉證該出資款為贈與性質,因此法院認為,涉案165萬元不屬於贈與性質。


今年7月,法院一審判決小胡、小紅歸還小胡父母借款本金165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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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判決後,小紅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而與此同時,小倆口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也在審理中。後在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的調解中,小紅認可了這筆165萬元屬於民間借貸,小紅和小胡各承擔一半的本金及利息。


法官說法:

法官指出,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向子女進行一些小額的轉賬或添置一些首飾等,可以認定為贈與。但一些大額出資如買房等,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父母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也就是說,本案中即便小胡父母拿出的借條,是在轉賬4年後找兒子補籤的,仍然足以認定借款的事實。


法官提醒:


為避免日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父母最好採取銀行轉賬、匯款的方式將款項交付給子女,保存相關憑證,並以書面的形式明確出資性質,或去公證機構進行公證,以備發生爭議時舉證。


已成年的子女們也要自食其力,切勿將父母的幫助視為理所當然,此為法律所不倡導,也嚴重違背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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