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永興:湖南首例“同命同價”機動車事故案宣判

湖南法院網訊 12月11日,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償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受傷的農村戶籍原告郭某傷殘賠償金7萬餘元。這是郴州市自12月9日起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生損害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後,首例按新標準判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3日20時30分許,原告郭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搭乘鄧某在永興縣銀都大道橙鄉路譽誠桃源路段與相對方駛來左轉彎行駛的由被告人許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因原告郭某操作不當),造成原告郭某、鄧某(另案處理)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後經永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某負主要責任,郭某負次要責任,鄧某不負責任。郭某受傷後被送醫治療,經診斷為右股骨中斷閉合性橫性骨折、鼻骨骨折等。經鑑定,郭某構成拾級傷殘,鄧某構成玖級傷殘。

另查明,被告許某所駕駛的小轎車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保額100萬,含不計免賠)。原告郭某、鄧某均系農村戶籍,事故發生時系永興某鄉鎮中學學生。原告在住院期間,保險公司為其墊付2000元,另一傷者鄧某所受損失約40萬元。

法院認定,在此次事故中,郭某因治療產生的所有費用共計13萬餘元。其中,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即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結合拾級傷殘的標準認定為73396元(36698元/年×20年×10%)。扣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已先前墊付的醫療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郭某10.6萬餘元。

今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提出了“改革人身損害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同意,從今年12月9日起,郴州市兩級法院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統一裁判標準,實現“同命同價”。

按照上述《意見》,從12月9日起,郴州市兩級法院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不再區分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等因素,其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郭某的案子成為郴州市開展該項試點工作後,判決的第一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城鄉居民“同命同價”案件。據悉,該案也是全省首例。

如果按照原有標準,在湖南省,城鎮戶口獲得賠償標準約為農村戶口獲得賠償標準的約2.6倍,郭某獲得的傷殘賠償金數額僅為28186元。“以統一標準確定傷殘賠償金,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對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護,對破解‘同命不同價’的人倫困局具有重要意義”該案主審法官曹世華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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